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省工商局根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閩政辦〔2011〕182號)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工商食字〔2011〕249號)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
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和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食品安全輿情、食品安全工作舉措和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報送、通報、會商、公布等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各級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切實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與管理制度,通過福建紅盾信息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的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公室和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工作,建立與新聞媒體的有效溝通協調機制,重視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報道。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監管機構應當指定食品安全信息報送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本地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報和報送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必須經過本機關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核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核批準不得擅自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要求建立向同級監管部門信息通報工作機制,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機構。對暫時不宜公開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應當采用密傳、交換、專人遞送等途徑報送。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證照發放、吊銷、注銷和查處無證照經營等情況應當按規定公布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接到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對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處理。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權限和規定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
(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公布本部門日常監管信息,但重要信息應事先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布涉及其他環節的食品安全信息,應與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必要時進行會商,并將會商情況報告同級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后聯合公布。對公布的內容難以會商一致的信息,經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建議,應暫時不發布。
(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涉及其監管職責但無法判定是否屬于應當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以報告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審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書面反饋認為不屬于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自行公布。
(四)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立即通報當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并同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發生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當地政府新聞辦擬定的信息公布方案和分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依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指導意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對需要評估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經過評估后進行公布。
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解釋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學問題,澄清錯誤認識,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條 對應負責報告、通報、會商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定期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報告和通報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必要時,可以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的信息。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實行“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公布的信息負責。對違法違規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立即更正,消除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有關信息提出異議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對待,積極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提出異議者。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行中遇有本辦法內容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規定有沖突時,以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為準,并及時報告省工商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