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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申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的通知

   2013-05-03 980
核心提示:  各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第十九條規定: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

  各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第十九條規定: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食品生產許可證換證申請受理后,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現場核查、發證檢驗及完成換證審批手續需要必要的工作時間。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保證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在有效期屆滿前能夠及時作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換證許可的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將繼續生產原獲證產品的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以避免因舊證號被注銷而更改產品包裝標注的許可證編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重新申請發證帶來的不便。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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