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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昌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等6件規章的決定

   2011-05-09 327
核心提示: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要求,貫徹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市人民政府決定對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要求,貫徹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等6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
 
  1、第四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水源保護的規定,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2、第八條修改為:“生活飲用水的水處理和輸水、配水設備(包括二次加壓設備)以及蓄水池、水塔、壓力罐、高(低)位水箱等設施,其管理單位應負責定期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二次。單位無條件的,可委托從事生活飲用水清洗、消毒的專業機構進行。
 
  “從事生活飲用水清洗、消毒的專業機構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3、第九條修改為:“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二、《南昌市社會職業培訓管理辦法》
 
  1、刪去第三條第(五)項。
 
  2、第五條修改為:“舉辦職業培訓實體,由辦學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經審查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辦學許可證》,并憑《辦學許可證》依法辦理非企業單位登記后,方可開展培訓活動。”
 
  3、刪去第六條第三款。
 
  4、刪去第十條。
 
  5、第十一條修改為:“學員學習期滿后,應當組織結業考試。考試內容包括基礎理論、專業理論和實際操作能力。”
 
  “學員考試合格的,由職業培訓實體發給《南昌市職業培訓結業證》。”
 
  6、第十二條修改為:“用工單位在職業介紹所招用工人時,應當按照‘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對持有《南昌市職業培訓結業證》者優先錄用,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
 
  7、刪去第十六條。
 
  8、刪去第十七條。
 
  三、《南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辦法》
 
  1、第四條第(五)項修改為:“外地駐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按核準人數每人每月5元繳納”;第(六)項刪去。
 
  2、第五條第(七)項修改為:“外地駐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由市外經貿委代征集。”
 
  3、第八條修改為:“價格調節基金由市物價局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作為市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
 
  4、第十二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不按時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市物價局對欠繳部分按日征收2‰的滯納金,并限期繳納。”
 
  四、《南昌市沙石管理規定》
 
  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五、《南昌市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辦法》
 
  1、第四條修改為:“采礦權人運銷礦產品,應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2、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收購礦產品,應當索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
 
  3、刪去第七條。
 
  4、刪去第十一條。
 
  六、《南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1、刪去第十二條。
 
  2、刪去第十四條。
 
  3、刪去第十六條第(三)項。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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