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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晉政辦發〔2010〕104號)

   2011-04-29 574
核心提示: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特重申和制定本標準?! 《?、在省、市、縣三級工商行政
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特重申和制定本標準。
 
  二、在省、市、縣三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符合規定的最低或最高庫存量標準。各級糧食企業承擔的中央、省、市、縣級儲備糧和最低收購價移庫糧等政策性糧食業務,不納入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范圍;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糧食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數量不受最高庫存的限定。
 
  三、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宏觀調控措施時,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一)原糧
 
  從事原糧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晉政發〔2004〕42號)規定。即:
 
  1?最低庫存量:當糧食市場出現供大于求的情況時,糧食經營者執行最低庫存量規定。最低庫存量按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申報倉容量的80%確定。
 
  2?最高庫存量:當糧食市場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時,糧食經營者執行最高庫存量規定。最高庫存量按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申報倉容量的30%確定。
 
  (二)成品糧
 
  1?最低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糧食經營者(包括批發、零售,下同)應當履行不低于最低庫存量的義務。最低庫存量標準按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5%確定。
 
  2?最高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糧食經營者應當履行不高于最高庫存量的義務。最高庫存量標準按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確定。
 
  當年新注冊登記的糧食經營者的最低、最高庫存量以當年度月均銷售量為計算依據。
 
  四、省糧食局負責核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糧食經營者的最低最高庫存量,也可委托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定。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組織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上報省糧食局。
 
  五、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六、從事大豆、雜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適用上述規定。
 
  七、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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