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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山縣人民政府關于整頓和規范鹽業市場秩序的通告(藍政函〔2006〕10號)

   2011-03-24 944
核心提示:  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嚴厲打擊私鹽非法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湖南省


  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嚴厲打擊私鹽非法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食鹽加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對鹽業市場秩序進行全面整頓和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食鹽是國家實行專營管理的產品,食鹽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我縣鹽產品批發業務由縣鹽業公司統一經營。從事食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縣工商局審批核發的工商執照和縣鹽務管理局審批核發的《食鹽零售許可證》,并統一到縣鹽業公司購進食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食鹽批發和零售業務。

  二、鹽產品實行專鹽專用制度。嚴禁工業用鹽等其它非食鹽產品流入食鹽市場。依法取得鹽產品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跨縣區購銷、加工、儲運鹽產品。

  三、食鹽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承運人不得承運無食鹽準運證的食鹽和無有效憑證的其他工業用鹽。嚴禁客、貨運車輛及其他車輛運輸、攜帶無準運證的食鹽和無有效憑證的工業用鹽。

  四、縣工商、公安、衛生、技監、交通、物價、鹽務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格執法,完善鹽業市場監管機制,加大鹽業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生產、加工、購銷、儲運鹽產品等行為。

  五、縣直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鹽業市場專項執法檢查及以“5·15”碘缺乏病宣傳為重點的市場普查和宣傳。廣泛發動群眾積極舉報擾亂鹽業市場秩序的行為(舉報電話:2213440  13187116019 13107468220)。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擾亂鹽業市場秩序的,要嚴格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縣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二○○六年五月一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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