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各相關成員單位:
為加強我市小餐飲及餐飲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蚌埠市小餐飲 餐飲攤販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專項行動,探索建立小餐飲及餐飲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新舉措和長效機制,有效規范小餐飲及餐飲攤販經營秩序。
2014年5月20日
蚌埠市小餐飲 餐飲攤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餐飲、餐飲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餐飲、餐飲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餐飲攤販是指下列情形:
經營場所小,暫不具備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現場制作、現場銷售餐飲食品并提供就餐設施服務的各類小餐飲。
在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或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劃定的區域內,臨時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提供現場制作、現場銷售餐飲食品并提供餐飲設施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對小餐飲、餐飲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鼓勵、支持、引導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改善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確定特定路段、時間段允許小餐飲、餐飲攤販經營,并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第六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七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市轄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小餐飲、餐飲攤販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一)接受登記申請、審查登記資料;
(二)開展現場核查,合格的發放登記證明;不合格的,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三)督促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四)對小餐飲、餐飲攤販進行日常管理,建立誠信檔案;
(五)查處小餐飲、餐飲攤販違法經營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小餐飲、餐飲攤販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登記條件
第九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應在所在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規定的時間內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場所應遠離污染源25米,保持衛生、干凈、整潔;
(二)加工用具、設施設備應擺放整齊,無油垢沉積,保持整潔并正常運轉;
(三)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配備清洗、消毒、儲存等基本設施,保證所加工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五)采購的食品、原料來源合法,并索證索票;
(六)銷售工具應保持清潔,每日進行清洗消毒,防止食品在經營過程中受到污染;
(七)經營場所配備垃圾桶,垃圾桶要帶蓋、密閉、不滲漏、易清洗;
(八)從業人員應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登記堅持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提供者應向所在轄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表;
(二)業主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租賃協議或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五)承諾書;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小餐飲業主申請登記還需提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示意圖、設施設備清單、食品安全制度目錄。
第十三條 接受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登記規定要求的,應予以登記并核發登記證明。
現場核查不符合登記規定要求的,應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進行現場核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登記證明有效期為一年。登記有效期屆滿30日前,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應當向轄區接受登記機關提出登記延續申請。未申請延續登記的,登記證明失效。
第十五條 登記證明遺失的,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應當于遺失后30日內到原接受登記機關補辦登記證明。
第十六條 登記證明應當按照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規定的格式印制。
第十七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憑登記證明進行餐飲服務活動。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登記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
第四章 登記監督
第十八條 食品攤販業主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符合食品安全下列要求:
(一)應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落實索證索票和購進驗收臺帳記錄制度;
(二)應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敗變質,避免交叉污染。提倡使用洗凈、切配好的半成品現場加工;
(三)提供的食品應燒熟煮透。禁止提供涼菜;
(四)應向消費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飲具。提倡使用集中消毒單位提供的餐飲具,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五)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上崗,操作前應洗手、消毒;
(六)就餐環境應保持干凈整潔,餐廚廢棄物處理應符合規定。
第十九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禁止采購、使用、銷售法律明文規定的禁用食品。
第五章 登記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收回登記證明,并依法予以查處: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
(二)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經營條件發生改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內容的;
(五)依法應當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登記證明的小餐飲、餐飲攤販的違法經營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在無劃定經營區域的和在劃定區域未取得登記證明的餐飲攤販由城管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提供餐飲服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經營者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經營活動,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三)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各縣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1:小餐飲、餐飲攤販登記申請表
附件2:餐飲攤販登記現場檢查表
附件3:小餐飲登記現場核查表
附件4:蚌埠市餐飲攤販登記證明【
附件下載】
為加強我市小餐飲及餐飲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蚌埠市小餐飲 餐飲攤販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專項行動,探索建立小餐飲及餐飲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新舉措和長效機制,有效規范小餐飲及餐飲攤販經營秩序。
2014年5月20日
蚌埠市小餐飲 餐飲攤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餐飲、餐飲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餐飲、餐飲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餐飲攤販是指下列情形:
經營場所小,暫不具備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現場制作、現場銷售餐飲食品并提供就餐設施服務的各類小餐飲。
在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或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劃定的區域內,臨時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提供現場制作、現場銷售餐飲食品并提供餐飲設施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對小餐飲、餐飲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鼓勵、支持、引導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改善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確定特定路段、時間段允許小餐飲、餐飲攤販經營,并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第六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七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市轄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小餐飲、餐飲攤販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一)接受登記申請、審查登記資料;
(二)開展現場核查,合格的發放登記證明;不合格的,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三)督促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四)對小餐飲、餐飲攤販進行日常管理,建立誠信檔案;
(五)查處小餐飲、餐飲攤販違法經營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小餐飲、餐飲攤販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登記條件
第九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應在所在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規定的時間內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場所應遠離污染源25米,保持衛生、干凈、整潔;
(二)加工用具、設施設備應擺放整齊,無油垢沉積,保持整潔并正常運轉;
(三)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配備清洗、消毒、儲存等基本設施,保證所加工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五)采購的食品、原料來源合法,并索證索票;
(六)銷售工具應保持清潔,每日進行清洗消毒,防止食品在經營過程中受到污染;
(七)經營場所配備垃圾桶,垃圾桶要帶蓋、密閉、不滲漏、易清洗;
(八)從業人員應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登記堅持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提供者應向所在轄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表;
(二)業主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租賃協議或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五)承諾書;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小餐飲業主申請登記還需提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示意圖、設施設備清單、食品安全制度目錄。
第十三條 接受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登記規定要求的,應予以登記并核發登記證明。
現場核查不符合登記規定要求的,應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進行現場核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登記證明有效期為一年。登記有效期屆滿30日前,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應當向轄區接受登記機關提出登記延續申請。未申請延續登記的,登記證明失效。
第十五條 登記證明遺失的,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應當于遺失后30日內到原接受登記機關補辦登記證明。
第十六條 登記證明應當按照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規定的格式印制。
第十七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憑登記證明進行餐飲服務活動。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登記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
第四章 登記監督
第十八條 食品攤販業主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符合食品安全下列要求:
(一)應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落實索證索票和購進驗收臺帳記錄制度;
(二)應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敗變質,避免交叉污染。提倡使用洗凈、切配好的半成品現場加工;
(三)提供的食品應燒熟煮透。禁止提供涼菜;
(四)應向消費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飲具。提倡使用集中消毒單位提供的餐飲具,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五)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上崗,操作前應洗手、消毒;
(六)就餐環境應保持干凈整潔,餐廚廢棄物處理應符合規定。
第十九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業主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禁止采購、使用、銷售法律明文規定的禁用食品。
第五章 登記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收回登記證明,并依法予以查處: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
(二)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經營條件發生改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內容的;
(五)依法應當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登記證明的小餐飲、餐飲攤販的違法經營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在無劃定經營區域的和在劃定區域未取得登記證明的餐飲攤販由城管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餐飲攤販提供餐飲服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經營者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經營活動,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三)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各縣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1:小餐飲、餐飲攤販登記申請表
附件2:餐飲攤販登記現場檢查表
附件3:小餐飲登記現場核查表
附件4:蚌埠市餐飲攤販登記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