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一水廠飲用水源保護的通告(婁政通〔2010〕6號)

   2011-03-09 711
核心提示:為依法保護飲用水源,切實保障全市人民飲水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一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qū)范圍是:孫水河石埠壩至落花洲流


為依法保護飲用水源,切實保障全市人民飲水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一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qū)范圍是:孫水河石埠壩至落花洲流域。

  二、在飲用水源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違法行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業(yè)廢水;

  (二)采礦、采石、挖砂、堆放廢渣;

  (三)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放或者裝卸垃圾、糞便;

  (四)設置水上娛樂設施、餐飲設施和裝卸有毒物品的碼頭;

  (五)新建、擴建、改建與城市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六)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三、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huán)保、水利、城管、農業(yè)、交通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拒絕、阻撓、妨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相關職能部門監(jiān)管不力、執(zhí)法不嚴,導致發(fā)生飲用水源嚴重受污等事件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市自來水公司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qū)界標和警示標志,并在孫水公園“親水平臺”及砂洲淺灘沿岸設置帶刺鐵絲網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切斷下河嬉水游泳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界標和警示標志。

  六、市內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對保護飲用水水源的輿論宣傳與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遵守飲用水源保護規(guī)定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七、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地區(qū): 湖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guī)
推薦圖文
推薦法規(guī)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