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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陽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溧政發〔2004〕158號)

   2011-03-08 572
核心提示:  溧陽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戰略物資。為增強政府在糧食購銷

  溧陽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戰略物資。為增強政府在糧食購銷市場化形勢下對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保證特殊情況下的有效供應,及時有效應對市場可能發生的突發正常波動事件,確保我市糧食市場穩定,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情況下引起糧食市場劇烈波動或預警報告的各類情況。重大突發事件包括戰爭、重大疫情、突發性嚴重自然災害、動亂等。

  第三條 糧食應急供應原則

  1、分級負責原則。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市縣長分級負責制要求,各級政府對本地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地方糧食安全全面負責。當本地出現糧食緊急情況時,各地必須立足本地市場,確保應急供應,同時,立即報告上一級政府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2、市場機制原則。發生市場波動時,首先利用本地糧食市場體系及本地糧食資源,按照市場化運作機制,促進購銷,確保供應。必要時,經批準,按市場化運作方式動用儲備調控。

  3、必要干預原則。特殊情況,經省、市政府批準,可實施強制性干預措施,臨時性實行限價、限量、定點、記錄等供應辦法,依法進行臨時性糧食市場特別管制。

  4、重點保供原則。應急情況下,全市糧食保供的重點是軍糧供應、災民及全市城鎮居民口糧。

  第二章 應急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為強化我市糧食應急供應決策協調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做到指揮高效、政令暢通、信息及時、措施到位,市政府成立糧食應急供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糧食局。

  第五條 分管市長任市糧食應急保供領導小組組長,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發展計劃、糧食、財政、經貿、農發行、物價、工商、質監、衛生、民政、交通、公安、統計、宣傳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根據糧食市場形勢,分析判斷糧食安全警情程度,提請市政府決定實施和終止應急行動。

  2、指揮全市開展糧食應急供應工作。

  3、全面了解和掌握應急供應情況,及時協調解決應急供應中的重大問題。

  4、審批和下達糧食應急供應的相關政策措施。

  5、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態變化情況,適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6、根據需要,向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外省、市及當地駐軍部隊請求支援和幫助。

  第七條 相關部門職責

  糧食局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職責,負責糧食市場信息監測、糧源組織、供應等日常具體工作。

  發展計劃局、經貿局會同糧食部門做好糧食應急供應涉及部門間的協調工作。

  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實施糧食應急供應所需有關費用,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農發行負責落實采購調銷應急供應糧食所需資金貸款。

  工商局負責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并會同糧食部門對社會糧食經營加工主體的監控和調度,加強對市場糧食質量的監查。

  物價局負責監控市場糧食價格。

  民政局負責災情通報和救災、救濟具體安排。

  衛生局負責疫情預防控制等措施具體安排。

  交通局負責協調安排必要的運力。

  公安局負責糧食應急供應的安全保衛工作,同時負責安排糧食運輸綠色通道。

  質監局負責監管糧食加工質量。

  宣傳部門負責布置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導和社會公布。

  統計局負責國有糧食系統外社會其他糧食主體糧食經營狀況、社會糧食庫存等的調查統計。

  第三章 糧食市場信息監控

  第八條 市政府責成糧食、物價、統計等相關部門建立糧食市場監測信息系統,監控市場糧價動態、銷售變化和庫存情況,做好本地及周邊地區市場行情的跟蹤、分析、預測,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預警信息。

  1、市場價格監測。選擇我市有一定代表性的蘇浙皖糧食批發市場、糧食購銷企業、零售網點作為市場價格采集點,定期收集、上報糧食市場價格;并定期了解、掌握毗鄰地區市場價格,經整理分析后,判斷糧食價格走勢。

  2、市場動態分析。了解全省及周邊省市糧食市場動態,關注全國糧食市場形勢,定期對市場形勢和供需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市場突發波動時,每日了解分析,定時上報,緊急情況立即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3、庫存分析。根據本地國有糧食企業庫存狀況和社會商品糧源分布情況,測算本地糧食供需狀況,及早采取應對調控措施,確保糧食供應。

  第四章 糧食應急供應載體

  第九條 糧食應急供應載體在正常情況下實行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應急供應時期,作為政府調控市場的主要載體,承擔穩定市場的職責。

  第十條 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供應加工、銷售、儲存網絡。

  1、確定糧食應急供應加工點。根據我市實際,確定別橋米廠、天目糊糧油有限公司(原南渡油米廠)、上沛康泰米業有限公司為應急加工點,面粉加工廠1家,委托金壇蘇南面粉有限公司。

  2、確定糧食應急供應批發點和零售網點。根據駐軍、城鎮居民及災民應急供應需要,我市建立別橋糧庫、糧食大樓一樓為糧食應急供應批發點,國有燕山糧店、后街糧店、溧城軍供點為零售網點,歸屬市糧食局統一管理。

  3、建立糧食應急供應儲運體系。根據糧食儲備、加工、供應網點的布局,我市確定溧陽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的周城、社渚、竹簀、后周、茶亭、南渡六個庫點作為應急供應周轉儲存倉庫,提前確定運輸線路、運輸工具,確保應急糧食儲運。

  第十一條 按照省、常州市政府規定,我市必須落實地方糧食儲備計劃,同時,在財政預算中及時足額落實糧食風險基金,確保在應急情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調整糧源和資金。

  第五章 糧食市場預警機制

  第十二條 在糧食市場波動情況下,根據市場價格、銷量、庫存和趨勢等情況,全市糧食供應安全警情設定為三級,其中三級為最低警情,一級為最高警情。

  1、三級預警。由市糧食局在全市糧食系統內發布。主要前設條件為:市場糧價一周內不正常上漲幅度超過20%;糧食批發市場成交量異常增大,群眾情緒不穩定,出現搶購苗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庫存低于3個月城鎮居民口糧供應量。

  2、二級預警。市糧食局報告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授權市糧食局在一定范圍內發布。主要前設條件為:市場糧價一周內不正常上漲幅度超過30%;市場發生搶購,部分脫銷,群眾出現恐慌情緒,緊張狀態持續3天以上;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庫存低于2個月城鎮居民口糧供應量。

  3、一級預警。市糧食局報告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根據情況在不同范圍內發布。主要前設條件為:市場糧價一周內不正常上漲幅度超過5O%;出現大面積糧食搶購,群眾情緒極度恐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庫存低于1個月城鎮居民口糧供應量;或全國出現大面積糧食搶購、漲價現象且已相繼出現供需緊張問題。

  第六章 糧食應急供應預案及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分級負責原則,按照有糧應急、暢通應急、順利應急的要求,市場突發波動時,我市要按照本地區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糧食應急供應預案,首先立足本地資源實際,主動掌握和控制必要糧源,保障本地市場供應。

  第十四條 應急供應糧源及動用順序

  1、市場流動糧源。包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糧油加工廠、糧油零售門點等各類社會糧食加工零售商糧食庫存,在一般突發情況下,按照市場運作規律,在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監管下,本地糧食供應首先由市場流動糧源完成。

  2、國有糧食企業周轉庫存。當市場流動糧源趨緊,市場供應出現較大波動后,應積極組織本地國有糧食企業增加庫存糧食本地銷售量,增大本地市場投放量,平抑市場波動,滿足市場需求。

  3、市縣儲備糧。我市必須按照省、常州市下達的地方儲備規模計劃足額按時到位。在本地糧食供應緊張、國有糧食企業周轉庫存數量較少的情況下,經本級政府批準并報市、省備案,動用市縣儲備,重點保障本地重點對象的口糧供應。

  4、省級儲備。當本地糧源緊張,市縣儲備不能保障當地口糧供應的緊急情況下,由市政府向上級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調用省級儲備。

  5、國家儲備。當市場波動激烈,本地糧源緊張且外呆外購困難的特急情況下,由市政府向上級政府報告,經省政府請示中央批準后調用在常國家儲備糧。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及責任

  1、第一預案:對應三級預警,責任內容為備糧保供。市糧食局在系統內發布糧食市場三級預警后,我市啟動本地糧食應急供應預案,要密切關注并分析市場動態、價格波動、庫存變化、供需狀況等,及時掌握社會糧源分布情況,加強市場信息監測;在充分利用本地流動糧源保證本地市場供應的基礎上,組織本地企業外購外采部分糧源或請示動用部分地方儲備糧加工成品糧,做好應急投放準備。

  2、第二預案:對應二級預警,責任內容為增量保供。市糧食局在報告市政府發布二級預警后,市糧食應急供應領導小組及下屬辦公室進入緊急工作狀態,為平抑搶購,我市應組織企業加快增加糧源外購外采數量,全面動用地方儲備糧,增大市場投放量,并做好申請調用省儲、國儲糧的準備;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宣傳政策和形勢,安定民心;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

  二級預警發布后,市應急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相關部門的配合協調下,我市應完成:

  (1)暫停我市儲備糧的輪出,完成部分我市儲備糧的調撥、運輸、加工、儲存、供應。

  (2)做好2個應急供應批發點及3個零售供應店和超市等零售網點的布點工作。

  (3)落實應急供應運輸綠色通道及車輛,確保應急運輸暢通。

  (4)承儲單位和應急供應加工廠全力確保市區每天28萬市斤大米加工投放量。

  3、第三預案:對應一級預警,責任內容為緊急保供。經市政府批準并發布一級預警后,市政府緊急報告省政府,經批準后動用省級儲備和國家儲備;必要時,可實施城鎮居民限量、定點、記證供應等臨時性應急供應辦法;特別必要時,經省政府批準后,依法采取臨時性特別管制措施,強制性控制一切社會糧源。暫停一切糧食市外銷售,采取凍結庫存、有償征用、借用等辦法,對所有糧源進行統一調度;依法對社會糧食加工、運輸、銷售網點設施采取無條件有償征用、租借用等措施;依法執行省定糧食應急供應限價政策,保證市內應急供應。全市所有涉糧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統一調度,全面保供。如預期市場波動持續時間較長,國家、省、市糧食庫存不足以長期應急供應,市糧食應急供應領導小組建議市政府迅速恢復我市糧食生產能力,增加糧食產量。

  第七章 應急供應事后處理

  第十六條 鎮(區)和有關部門要及時進行總結,對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研究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供應機制。

  第十七條 對于已動用和調用的各級儲備糧,按照糧食管理事權,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發展計劃、農發行,按原計劃規模,結合應急供應適當調整布局,在半年內及時補充到位,并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應急供應糧食儲存、中轉、調撥、加工、運輸、銷售等環節發生的一切費用、資金往來和調銷數量,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會計法》、《統計法》和相關糧食會計統計制度要求,筆筆做帳,帳實相符。各項支出需要財政補貼和補助的,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在3個月內及時兌付和結算(包括審核期的銀行利息支出)。必要時,可會同審計部門組織審計。

  第十九條 對農民因恢復糧食生產能力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對糧食加工、經營主體因實行特別管制措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按事權責任負擔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應急供應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應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糧食應急供應領導小組要求實施糧食應急供應措施的;

  2、違抗糧食應急供應領導小組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供應任務的;

  3、貪污、挪用、盜竊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4、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供應期間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5、對糧食應急供應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預案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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