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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甘政辦發〔2014〕11號)

   2014-02-09 748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攜帶大量病原體,如不經無害化處理或任意處置,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還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危害畜牧業生產安全,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各地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部門分工負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無害化處理監管體系,完善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制,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落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
 
  從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運輸儲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在有關場所必須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建立無害化處理制度,對病死動物實施無害化處理。對于飼養、屠宰加工、運輸、儲藏等環節發現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動物產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規定和要求,做好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報告、診斷及深埋、焚燒、化制等無害化處理工作。對病死動物堅決落實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四不準一處理”的要求,杜絕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流向餐桌,引發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三、強化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
 
  農牧部門負責動物養殖、定點屠宰場等場所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監管以及其他相關場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建設覆蓋全省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政策性補貼和監管工作等經費,監督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病死動物監管工作,防止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流向餐飲行業。環保部門負責病死動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有關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刑事案件。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聯系與溝通協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要積極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共同推動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有效開展。
 
  四、加大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投入力度
 
  各級政府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力爭3—5年,依托鄉鎮畜牧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集中建立覆蓋城鄉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和收集、運輸體系,集中處理中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的病死動物,提高對散養戶及監管發現的病死動物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能力。各地要在全面落實規模養豬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健全生豬散養戶和其它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獎補機制,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獎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引導鼓勵養殖場戶做好主動報告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工作,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動物疫病防控經費投入力度,確保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開展。
 
  五、加強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農牧部門要嚴格監督執法,對不按規定處置病死動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查處。公安部門要對收購、轉運、販賣、加工病死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對舉報證據確鑿、性質嚴重的案件,要快速出擊,嚴厲查處。各地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加強對各種舉報線索的調查處理,對舉報情況屬實者給予獎勵。對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六、廣泛深入開展宣傳教育
 
  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向群眾普及健康養殖、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消費常識,提高科學防疫、安全用藥的水平,提高消費者對病死動物的識別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營造共同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7日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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