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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管理的通知(贛農辦字[2014]46號)

   2014-09-03 639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農業局:  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存在無證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及流通環節出現假疫苗等問題,根據《獸藥管理條
各設區市農業局:
 
  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存在無證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及流通環節出現假疫苗等問題,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確保監管職責落實到位
 
  獸用生物制品是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礎,事關動物疫病防控效果,事關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獸用生物制品監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認真履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嚴肅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獸用生物制品行為。
 
  二、依法監管,保障獸用生物制品安全
 
  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管,是凈化獸用生物制品市場、保證獸用生物制品質量的重要手段。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管,定期組織排查,重點對違法經營強制獸用生物制品、假劣獸藥生物制品,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轉手銷售非強制性獸用生物制品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獸用生物制品行為。
 
  三、加強宣傳,提高使用者自我保護意識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獸藥管理條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知識和國家的相關政策,提高養殖場(戶)科學規范、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和識別真假疫苗的能力。要提醒養殖場(戶)購買疫苗時需從持有獸用生物制品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進,需確認動物疫苗的合法性,索取并保存相關證照、證件和合法的票據。同時,應拓展社會參與和監督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鼓勵養殖場(戶)主動提供違法生產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線索。
 
  2014年4月9日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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