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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永州市湘南進出口食品(農副產品)檢測中心項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1號)

   2014-02-20 940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2013)政國土字第2579號文件批準,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土地0.9099公頃。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永州市湘南進出口食品(農副產品)檢測中心項目。
 
  二、被征地村(組)及面積:永州市冷水灘區嵐角山鎮中間廟村(四至范圍詳見征地紅線圖),征地面積0.9099公頃,其中:耕地0.3393公頃,林地0.2484公頃,其它農用地0.0436公頃,建設用地0.0759公頃,未利用地0.2027公頃。
 
  三、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按《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永政發〔2013〕9號)執行。
 
  (二)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標準:按《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09〕9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補償補充標準的通知》(永政發〔2012〕26號)執行,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按實際數量計價補償。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按《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09〕9號)執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通告公布后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永州市國土資源局冷水灘分局征地拆遷事務所(聯系電話:0746-8323450)辦理登記手續,請互相轉達,逾期不予辦理。
 
  五、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告知書之日起,凡搶建、搶種的地上附屬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六、被征收人若對本通告關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與房屋拆遷和安置補助標準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通告對土地、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與房屋的征收。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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