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官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季節性生產加工月餅衛生備案管理辦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衛生備案管理辦法》、《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3個規范性文件,現予發布,請貫徹執行。
上海市衛生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季節性生產加工月餅衛生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非全年連續性生產、加工月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生產單位)。
第三條生產單位每年生產、加工月餅前應當取得經營范圍包括生產或者加工糕點的《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生產單位應當在每年生產、加工月餅前向原發證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備案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生產加工月餅的品種、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
(四)產品包裝材料、包裝形式、規格;
(五)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六)自身衛生管理的承諾書;
(七)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生產單位申請備案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告知其與生產、加工月餅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行為規范及生產單位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的名稱。
第六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提供資料齊全、有效并承諾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的生產單位,予以登記備案;對提供資料無效、不齊全或者未承諾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其限期補正。
第七條已經登記備案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地址等內容發生變化的,生產單位應當申請變更。
第八條衛生登記備案號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涂改。
第九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生產單位登記備案后一個月內,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注銷其備案號,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未登記備案的,應當責令限期備案。
對逾期未申請備案或者被注銷備案的生產企業,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在上海衛生信息網等媒體發布公告。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衛生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證生活飲用水的安全衛生,保障人體健康,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及市政府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衛生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監督管理。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清洗消毒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以下簡稱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向單位注冊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備案。
第五條清洗消毒單位申請備案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衛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遵守有關衛生法規,確保消毒質量和接受監管的承諾書。
第六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齊全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清洗消毒單位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條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加強自身衛生管理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與制度,確保清洗消毒質量。
清洗消毒人員應當經過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八條清洗消毒單位使用的消毒劑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生產單位、衛生許可批號。清洗消毒單位不得擅自復配清洗消毒液。
第九條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建立清洗消毒檔案,記錄所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設施的基本情況,包括清洗的時間、地址、容積、材質,清洗消毒人員的姓名,使用的消毒劑名稱及其配制方法。
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第十條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選擇經過衛生備案的單位從事次供水清洗消毒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清洗消毒后的水質進行檢驗。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出借、轉讓、涂改水質檢驗報告并應當將檢驗報告的復印件歸入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房屋管理單位應對二次供水設施加蓋、加鎖,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范措施,防止水質污染。
第十二條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第十三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登記備案號發放后一個月內,應當加強對清洗消毒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未登記備案的,應當責令限期備案;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銷備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出借、轉讓、涂改衛生備案號;
(二)提供的備案資料不真實;
(三)清洗消毒后的水質經檢測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四)因各種原因不能保證清洗消毒質量的。
第十四條清洗消毒單位被注銷備案后在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衛生備案。
第十五條對逾期未申請備案或者被注銷備案的清洗消毒單位,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在上海衛生信息網等媒體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由滬衛衛監(1999)76號文發布的《上海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規定》。
附:上海市二次供水衛生法律法規告知書
為促進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自覺遵守衛生法律法規,提高自我管理水平與能力,本機關特告之以下需遵守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3.《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4.《上海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衛生備案管理辦法》
5.《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從事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分裝的企業及其產品。
第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和分裝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應于產品投放市場后兩個月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產品備案。
本辦法發布前已投放市場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其生產和分裝企業應于本辦法實施后一個月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備案。
第五條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分裝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與樣品:
(一)備案登記表;
(二)產品成份、限用物質含量;
(三)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四)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或草案)、標簽及包裝(或設計)、包裝材料;
(六)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六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資料提供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登記備案;對資料和樣品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書面告知限期補正。
第七條已經登記備案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包裝、規格等內容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一個月內申請變更。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及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監督檢查,發現未登記備案的,應當責令限期備案。
對違反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的企業,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可注銷其備案號。
對逾期未申請備案或者被注銷備案的生產企業,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在上海衛生信息網等媒體予以公告。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