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網絡促銷日當天(11月1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該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通報該院近三年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類案例3個。
網絡銷售食品未標注新資源食品食用要求
應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王某與D 店鋪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3 月24 日,王某通過淘寶網從D 店鋪購買“云南特產云牌褚橙莊園瑪咖酒500ml”6 件,并支付價款1,788 元,王某于同年3 月27 日簽收上述商品后,于當日再次從上述店鋪購買上述商品20件,支付價款5,960 元,并于同年4 月1 日簽收上述商品。該商品外觀與交易快照顯示的商品主圖一致。商品無外包裝,瓶身上標簽顯示為“褚橙莊園瑪咖酒”,配料中載明“純凈水、優質高粱酒、瑪咖、松茸酒”,另標有生產日期、儲存條件、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等信息,無保健食品標識。據查明,2011 年5 月18 日,衛生部發布《關于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第13 號),規定瑪咖粉為新資源食品,食用量≤25 克/天,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王某認為涉案商品未標注“瑪啡粉”食用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訴請D 店鋪退還貨款,并承擔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瑪咖雖可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但必須在商品標簽、說明書中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商品標簽中未按規定標示上述信息,可能直接影響消費者對瑪咖的攝入量,且易造成不適宜人群不慎攝入,從而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一審認定涉案商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D 店鋪退還王某貨款及承擔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D 店鋪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涉案商品在名稱、配料中多處標明含有瑪咖,根據衛生部發布的相關公告規定,瑪咖作為新資源食品,在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根據 2017 年12 月26 日修訂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涉案商品的包裝上未標明添加瑪咖的具體含量及食用限量,違反上述規定。涉案商品的標簽問題直接影響消費者對瑪咖攝入量的判斷,從而可能導致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定涉案商品的標簽問題足以影響食品安全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涉案商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王某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明確新資源食品標簽要求
提升網絡銷售食品安全保障
食品標簽作為食品的“身份證”應當標明食品原料、配料、添加劑、保質期等信息,同時應就食品特殊性進行必要提示,以便消費者了解食品情況。本案特殊性在于,涉案商品在名稱、配料中多處標明含有瑪咖,根據衛生部發布的《關于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瑪咖粉的日食用量和食用人群都有所限制,該公告同時指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但涉案商品標簽中并未標注前述信息。在消費者無從得知涉案食品特殊信息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食用超量及不適宜人群食用的情況,進而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隨著食品科學技術的進步,新資源食品會逐漸增加,衛生部對新資源食品以名單形式進行公告的同時,也會對該食品的食用事項進行明確。當食品中含有新資源食品原料時,其產品標簽如未對新資源食品的食用要求進行明確標示,應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pdf
相關報道:以代購為名現貨銷售無明確合法來源的進口食品 應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
網絡銷售食品未標注新資源食品食用要求 應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標簽瑕疵未影響食品安全性能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日期:2020-11-25
網絡銷售食品未標注新資源食品食用要求
應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王某與D 店鋪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3 月24 日,王某通過淘寶網從D 店鋪購買“云南特產云牌褚橙莊園瑪咖酒500ml”6 件,并支付價款1,788 元,王某于同年3 月27 日簽收上述商品后,于當日再次從上述店鋪購買上述商品20件,支付價款5,960 元,并于同年4 月1 日簽收上述商品。該商品外觀與交易快照顯示的商品主圖一致。商品無外包裝,瓶身上標簽顯示為“褚橙莊園瑪咖酒”,配料中載明“純凈水、優質高粱酒、瑪咖、松茸酒”,另標有生產日期、儲存條件、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等信息,無保健食品標識。據查明,2011 年5 月18 日,衛生部發布《關于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第13 號),規定瑪咖粉為新資源食品,食用量≤25 克/天,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王某認為涉案商品未標注“瑪啡粉”食用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訴請D 店鋪退還貨款,并承擔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瑪咖雖可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但必須在商品標簽、說明書中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商品標簽中未按規定標示上述信息,可能直接影響消費者對瑪咖的攝入量,且易造成不適宜人群不慎攝入,從而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一審認定涉案商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D 店鋪退還王某貨款及承擔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D 店鋪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涉案商品在名稱、配料中多處標明含有瑪咖,根據衛生部發布的相關公告規定,瑪咖作為新資源食品,在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根據 2017 年12 月26 日修訂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涉案商品的包裝上未標明添加瑪咖的具體含量及食用限量,違反上述規定。涉案商品的標簽問題直接影響消費者對瑪咖攝入量的判斷,從而可能導致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定涉案商品的標簽問題足以影響食品安全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涉案商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王某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明確新資源食品標簽要求
提升網絡銷售食品安全保障
食品標簽作為食品的“身份證”應當標明食品原料、配料、添加劑、保質期等信息,同時應就食品特殊性進行必要提示,以便消費者了解食品情況。本案特殊性在于,涉案商品在名稱、配料中多處標明含有瑪咖,根據衛生部發布的《關于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瑪咖粉的日食用量和食用人群都有所限制,該公告同時指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但涉案商品標簽中并未標注前述信息。在消費者無從得知涉案食品特殊信息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食用超量及不適宜人群食用的情況,進而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隨著食品科學技術的進步,新資源食品會逐漸增加,衛生部對新資源食品以名單形式進行公告的同時,也會對該食品的食用事項進行明確。當食品中含有新資源食品原料時,其產品標簽如未對新資源食品的食用要求進行明確標示,應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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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銷售食品未標注新資源食品食用要求 應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標簽瑕疵未影響食品安全性能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