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簡介
T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7日,經授權取得“太熟悉TSX及圖”商標和“太熟悉家常菜及圖”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自2008年起,T公司及其經營的各門店都獲得多項榮譽。
2018年,T公司發現Y公司在其經營的“太熟悉經典主食(朝豐家園店)”門頭招牌使用了“太熟悉經典主食”文字,門面墻上貼有“太熟悉經典主食會員招募”海報,在該店內購買主食后的購物小票和食品包裝袋上均有明顯突出的“太熟悉”字樣。大眾點評網和美團網上名為“太熟悉-經典主食”的店鋪,在相應網站中公示的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主體亦均為Y公司。
基于T公司的主張,法院判決Y公司的行為分別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02
法律分析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是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該兩項行為的認定亦以本案為例,Y公司的涉案行為首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即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Y公司經營的“太熟悉經典主食”主食廚房,在門頭招牌、海報、宣傳單、包裝、結算單據等處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樣,以及在大眾點評網、美團網中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樣,均構成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性使用,而T公司經營的餐廳中也銷售有主食類產品,且“太熟悉主食廚房” 經營各種主食且在店鋪內設置桌椅可供消費者堂食,其服務項目與涉案兩件商標的核定服務類別相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營的主食廚房系來源于T公司或者與T公司存在特定關聯關系,構成商標侵權。
其次,Y公司的涉案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T公司與Y公司均作為餐飲服務從業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Y公司在餐飲服務中使用與T公司“太熟悉”字號近似的“太熟悉經典主食”等字樣,主觀上具有攀附T公司知名度的意圖,客觀上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損害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帶照租賃等情形應警惕存在侵權風險
本案中,Y公司主張其并非“太熟悉主食廚房”的實際經營者,其營業執照系被承租該店面的實際經營者柯某盜用,但Y公司仍然被判決承擔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主要原因在于在大眾點評網和美團網上的“太熟悉-經典主食”店鋪地址位于Y公司實際經營的宴席餐廳下,該店鋪在相應網站中公示的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主體均為Y公司,并且直至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之時,大眾點評網上的“太熟悉-經典主食”店鋪證照信息仍未改變。“太熟悉-經典主食”店鋪的水電費交納和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均以Y公司為主體,這進一步佐證了Y公司為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Y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并非涉案店鋪的實際經營者。
03
法官提示
營業執照是法人主體的身份證,在商標侵權等案件中,對于相應經營行為的實施主體一般均以店面內懸掛、公示的營業執照信息為準予以認定。因此,不管是帶照租賃,還是允許他人借用營業執照的情形,都可能存在因此被認定為侵權主體的風險。
日期:2020-11-27
案情簡介
T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7日,經授權取得“太熟悉TSX及圖”商標和“太熟悉家常菜及圖”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自2008年起,T公司及其經營的各門店都獲得多項榮譽。
2018年,T公司發現Y公司在其經營的“太熟悉經典主食(朝豐家園店)”門頭招牌使用了“太熟悉經典主食”文字,門面墻上貼有“太熟悉經典主食會員招募”海報,在該店內購買主食后的購物小票和食品包裝袋上均有明顯突出的“太熟悉”字樣。大眾點評網和美團網上名為“太熟悉-經典主食”的店鋪,在相應網站中公示的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主體亦均為Y公司。
基于T公司的主張,法院判決Y公司的行為分別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02
法律分析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是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該兩項行為的認定亦以本案為例,Y公司的涉案行為首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即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Y公司經營的“太熟悉經典主食”主食廚房,在門頭招牌、海報、宣傳單、包裝、結算單據等處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樣,以及在大眾點評網、美團網中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樣,均構成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性使用,而T公司經營的餐廳中也銷售有主食類產品,且“太熟悉主食廚房” 經營各種主食且在店鋪內設置桌椅可供消費者堂食,其服務項目與涉案兩件商標的核定服務類別相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營的主食廚房系來源于T公司或者與T公司存在特定關聯關系,構成商標侵權。
其次,Y公司的涉案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T公司與Y公司均作為餐飲服務從業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Y公司在餐飲服務中使用與T公司“太熟悉”字號近似的“太熟悉經典主食”等字樣,主觀上具有攀附T公司知名度的意圖,客觀上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損害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帶照租賃等情形應警惕存在侵權風險
本案中,Y公司主張其并非“太熟悉主食廚房”的實際經營者,其營業執照系被承租該店面的實際經營者柯某盜用,但Y公司仍然被判決承擔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主要原因在于在大眾點評網和美團網上的“太熟悉-經典主食”店鋪地址位于Y公司實際經營的宴席餐廳下,該店鋪在相應網站中公示的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主體均為Y公司,并且直至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之時,大眾點評網上的“太熟悉-經典主食”店鋪證照信息仍未改變。“太熟悉-經典主食”店鋪的水電費交納和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均以Y公司為主體,這進一步佐證了Y公司為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Y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并非涉案店鋪的實際經營者。
03
法官提示
營業執照是法人主體的身份證,在商標侵權等案件中,對于相應經營行為的實施主體一般均以店面內懸掛、公示的營業執照信息為準予以認定。因此,不管是帶照租賃,還是允許他人借用營業執照的情形,都可能存在因此被認定為侵權主體的風險。
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