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共辦結食品類案件5件,無藥化類案件,罰沒款共計 1.81 萬元。現將上述辦結的案件集中向社會進行曝光。
1
膠南市鄰家商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膠南市鄰家商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韭菜,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2
黃島區榮欣紅農家宴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黃島區榮欣紅農家宴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辣椒,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應給與處罰,但是該單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如實提供證據等有關資料充分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3
黃島區心滿意足蛋糕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心滿意足蛋糕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月餅,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經營的食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0元;
2.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4
黃島區老屯菜館分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黃島區老屯菜館分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辣椒,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5
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西海岸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當事人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西海岸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夏首枇杷葉植物飲料,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6元;
3.沒收過期“夏首枇杷葉植物飲料”2杯;
4.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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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南市鄰家商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膠南市鄰家商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韭菜,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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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榮欣紅農家宴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黃島區榮欣紅農家宴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辣椒,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應給與處罰,但是該單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如實提供證據等有關資料充分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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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心滿意足蛋糕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心滿意足蛋糕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月餅,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經營的食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0元;
2.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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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老屯菜館分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黃島區老屯菜館分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辣椒,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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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西海岸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當事人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西海岸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夏首枇杷葉植物飲料,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6元;
3.沒收過期“夏首枇杷葉植物飲料”2杯;
4.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