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加強2021年元旦春節期間市場價格監管工作的安排部署,針對群眾反映的茅臺酒市場銷售亂象,尤其是節日期間,不明碼標價、價外加價、借機炒作、違法操縱茅臺酒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1月29日,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對8家在呼茅臺酒主要經銷單位依法進行行政約談,力求通過約談方式,打破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傳統模式,形成促進雙方加強協商、遵守契約精神的柔性執法方式,在良性互動中尋求“善治”。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上官應旭副局長、祁振巍副調研員參加了約談會,并就有關事項進行研討交流。
此次行政約談從監管威懾、平等協商、行政自制三個維度切入,督促經營者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茅臺酒相關市場交易中存在的各種違法行為,并自查自律,做到合法合規經營。一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對經營者市場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嚴禁相互串通,趁機漲價;嚴禁囤積居奇,操縱市場價格;嚴禁價外加價、價格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嚴禁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二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的規定,真實全面做好進銷貨臺賬。嚴禁利用其他資源、其他手段,虛構平價銷售記錄,再轉移高價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嚴禁通過買賣茅臺酒的包裝箱、包裝盒、標示等為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四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嚴禁利用互聯網、銷售平臺或其他自媒體散發茅臺酒相關的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性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五是茅臺酒的直營(特約)經銷商,有義務遵守茅臺廠家向社會公示的茅臺酒是用來喝的不是用來炒的莊重承諾,以及100%拆箱銷售、限量銷售、1499元/瓶明碼標價等相關承諾,相互監督,遵約守信,切實維護好茅臺酒銷售的相關市場秩序。
行政約談完成后,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還將輔以行政處罰和社會監督兩項行政舉措,對行政約談對象未進行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的,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社會監督。以此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積極維護茅臺等名酒市場價格秩序,使其在約談中改善治理,在公開透明中化解疑慮,在服務中尋求進步,實現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確保節日市場供銷和諧、秩序穩定。(價格監督檢查科、綜合規劃與新聞宣傳科)
日期:2021-02-01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上官應旭副局長、祁振巍副調研員參加了約談會,并就有關事項進行研討交流。
此次行政約談從監管威懾、平等協商、行政自制三個維度切入,督促經營者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茅臺酒相關市場交易中存在的各種違法行為,并自查自律,做到合法合規經營。一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對經營者市場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嚴禁相互串通,趁機漲價;嚴禁囤積居奇,操縱市場價格;嚴禁價外加價、價格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嚴禁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二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的規定,真實全面做好進銷貨臺賬。嚴禁利用其他資源、其他手段,虛構平價銷售記錄,再轉移高價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嚴禁通過買賣茅臺酒的包裝箱、包裝盒、標示等為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四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嚴禁利用互聯網、銷售平臺或其他自媒體散發茅臺酒相關的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性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五是茅臺酒的直營(特約)經銷商,有義務遵守茅臺廠家向社會公示的茅臺酒是用來喝的不是用來炒的莊重承諾,以及100%拆箱銷售、限量銷售、1499元/瓶明碼標價等相關承諾,相互監督,遵約守信,切實維護好茅臺酒銷售的相關市場秩序。
行政約談完成后,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還將輔以行政處罰和社會監督兩項行政舉措,對行政約談對象未進行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的,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社會監督。以此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積極維護茅臺等名酒市場價格秩序,使其在約談中改善治理,在公開透明中化解疑慮,在服務中尋求進步,實現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確保節日市場供銷和諧、秩序穩定。(價格監督檢查科、綜合規劃與新聞宣傳科)
日期: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