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處罰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衢市監法〔2021〕1號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單位:
2020年,在依法行政需經得起自我推敲,經得起他人質疑,經得起復議審核,經得起訴訟考驗“四個經得起”的要求下,全市系統無行政復議撤銷案件,無行政敗訴案件。全市行政執法圍繞“兩手抓、兩手硬,兩戰贏、兩領先”要求,以疫情防控和“亮劍2020”系列執法行動為重點,加大各類違法行為案件查辦力度,實現了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確保依法行政,為我市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為總結推廣典型案件,市局從2020年已辦結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中評選出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商標侵權、野生動物保護等方面的10件典型案例,供各級執法人員學習借鑒:
案例一:某公司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0年5月,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的拌糖柚子皮果肉、洛神花生產柚子茶、洛神花茶等產品,其在生產過程中,未能如實記錄食品原料的品種、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又無法提供準確的進貨查驗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五十條第二款,常山縣市場局報市局審核后作出了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過期原材料;罰款人民幣7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該案件是自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我市適用《條例》第八十一條的第一個案件。該案由常山縣局查辦,擬處罰30萬元以上,經市局審核后,由常山縣局做出處罰決定,符合國家總局《關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1條適用有關事項意見的規定》(市監稽發〔2020〕2號),為今后類似案件辦理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某醫院使用劣藥案
【案情簡介】2019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在藥房東側的針劑柜中發現13瓶超過有效期的噻歐?注射用頭孢西丁鈉與其他尚在有效期內的藥品存放在同一貨架上待使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屬于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實施,偵辦該案時實施還不到兩周。當事人使用的藥品過期僅6天,按照原法罰款為337.35元,根據新法最低罰款10萬元。本案成為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實施以來“第一案”,體現了新《藥品管理法》“最嚴厲處罰”的精神,同時對違法藥品經營、使用單位起到了極大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案例四:當事人出售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案情簡介】2019年4月,當事人未向出售方索要合法來源證明,收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豬(死體)1頭和黃麂(死體)1只予以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第四款規定,構成了出售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辦案單位依據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出售的野豬、黃麂;罰款7700元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該案是辦案單位在野生動物銷售領域的第一案,并且該案還被國家局評為2020年疫情防控期間典型案例。本案雖然案情簡單,罰款額度也不高,但執法人員仍能仔細對待,正確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和《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定,對今后辦理野生動物案件的貨值計算問題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
公布案件的詳細信息可在“浙江省市場監管案件系統”中查詢。
衢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日期:2021-02-22
衢市監法〔2021〕1號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單位:
2020年,在依法行政需經得起自我推敲,經得起他人質疑,經得起復議審核,經得起訴訟考驗“四個經得起”的要求下,全市系統無行政復議撤銷案件,無行政敗訴案件。全市行政執法圍繞“兩手抓、兩手硬,兩戰贏、兩領先”要求,以疫情防控和“亮劍2020”系列執法行動為重點,加大各類違法行為案件查辦力度,實現了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確保依法行政,為我市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為總結推廣典型案件,市局從2020年已辦結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中評選出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商標侵權、野生動物保護等方面的10件典型案例,供各級執法人員學習借鑒:
案例一:某公司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0年5月,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的拌糖柚子皮果肉、洛神花生產柚子茶、洛神花茶等產品,其在生產過程中,未能如實記錄食品原料的品種、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又無法提供準確的進貨查驗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五十條第二款,常山縣市場局報市局審核后作出了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過期原材料;罰款人民幣7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該案件是自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我市適用《條例》第八十一條的第一個案件。該案由常山縣局查辦,擬處罰30萬元以上,經市局審核后,由常山縣局做出處罰決定,符合國家總局《關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1條適用有關事項意見的規定》(市監稽發〔2020〕2號),為今后類似案件辦理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某醫院使用劣藥案
【案情簡介】2019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在藥房東側的針劑柜中發現13瓶超過有效期的噻歐?注射用頭孢西丁鈉與其他尚在有效期內的藥品存放在同一貨架上待使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屬于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實施,偵辦該案時實施還不到兩周。當事人使用的藥品過期僅6天,按照原法罰款為337.35元,根據新法最低罰款10萬元。本案成為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實施以來“第一案”,體現了新《藥品管理法》“最嚴厲處罰”的精神,同時對違法藥品經營、使用單位起到了極大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案例四:當事人出售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案情簡介】2019年4月,當事人未向出售方索要合法來源證明,收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豬(死體)1頭和黃麂(死體)1只予以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第四款規定,構成了出售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辦案單位依據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出售的野豬、黃麂;罰款7700元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該案是辦案單位在野生動物銷售領域的第一案,并且該案還被國家局評為2020年疫情防控期間典型案例。本案雖然案情簡單,罰款額度也不高,但執法人員仍能仔細對待,正確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和《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定,對今后辦理野生動物案件的貨值計算問題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
公布案件的詳細信息可在“浙江省市場監管案件系統”中查詢。
衢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