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構建“寬進、快辦、嚴管”的審批服務新機制,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3月10日,阿盟市場監管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采取六項措施,不斷優化服務事項、簡化審批流程、壓縮許可時限,持續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
一是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或僅經營項目減項)和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或僅經營項目減項)三類許可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是調整優化許可事項。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許可改為備案,并納入“多證合一”范圍,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備案手續。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在就餐場所銷售飲料等預包裝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經營項目,只需在營業執照標注即可。
三是簡化申請材料。取消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材料,改為由申請人提交書面遺失聲明。取消涉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針對無需現場核查的變更許可、申請人承諾經營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延續許可、補辦和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等三類情形,實施當場辦結。
四是進一步壓縮許可時限。除以告知承諾方式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其他審批方式(含現場核查)的許可時限由12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限的,經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經現場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需要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工作時限。
五是建立常態化注銷機制。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注銷業務信息共享、同步辦理,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營業執照時,可同時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并辦理注銷。定期清理應銷未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符合注銷情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注銷。
六是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標準。全盟統一執行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方便群眾辦事。鼓勵各旗區在確保食品安全的條件下,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精簡申請材料。
附: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騰格里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盟局各相關科室:
為認真貫徹全區優化營商環境會議精神和盟委擴大會議精神,嚴格落實《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轉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工作的通知》(內市監注字[2020]386號)、《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電子證書工作的通知》(內市監函字[2020]853號)和《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轉發<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阿市監字[2020]33號)工作舉措,努力營造更優營商環境,結合我盟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食品經營許可改革舉措
(一)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食品經營者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行政審批部門要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調整優化許可事項。一是許可改為備案。根據國務院、自治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有關要求,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許可改為備案,并納入“多證合一”范圍,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備案手續。二是優化審批服務。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在就餐場所銷售飲料等預包裝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經營項目,只需在營業執照上標注即可。
二、進一步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
為持續推進食品經營許可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努力構建“寬進、快辦、嚴管”的審批服務新機制,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在前期改革的基礎上,結合我盟實際,提出如下改革舉措:
(一)擴大“告知承諾”審批范圍。將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或僅經營項目減項)和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或僅經營項目減項)納入“告知承諾制”。
(二)簡化申請材料。一是取消證明性材料。補辦食品經營許可證,取消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材料,改為由申請人提交書面遺失聲明。二是取消可實現內部共享獲取的材料。取消涉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原則上通過內部信息共享獲取,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三是實施“一次辦”。針對無需現場核查的變更許可、申請人承諾經營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延續許可、補辦和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等三類情形,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實施當場辦結。
(三)進一步壓縮許可時限。除以告知承諾方式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其他審批方式(含現場核查)的許可時限由12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限的,經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經現場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需要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工作時限。鼓勵各旗區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壓縮許可時限。
(四)建立常態化注銷機制。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注銷業務信息共享、同步辦理,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營業執照時,可同時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并辦理注銷。定期清理應銷未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符合注銷情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注銷。
(五)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標準。全盟統一執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方便群眾辦事。
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通過內部信息共享的無需提交);
(3)與食品經營相適用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圖、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適用告知承諾方式許可的,只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和告知承諾書。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僅用作現場核驗,不得申請人要求提供復印件。
3.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2)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3)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如發生改變的,需同時提供食品經營變更申請書。
4.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2)書面遺失聲明或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5.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收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區要高度重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全力推動工作舉措落實、落地,認真梳理和解決改革進程中的難點堵點問題,鼓勵有條件的旗區探索實施有針對性的優化措施,堅持包容審慎原則,既要注重放寬準入,又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
(二)提升服務水平。各旗區要加強對一線審批許可人員的業務培訓,公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流程,統一執行標準,不得擅自增加申請材料、增設審查要求,不得采取先進行現場核查再受理申請材料的方式進行。政務服務窗口要加強對申請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事前針對性指導,優化咨詢服務,努力提高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旗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應當自許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或在接到審批部門推送的許可信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備案企業是否經營預包裝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違規經營行為。對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的,各旗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在1個月內進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條件要求的,各旗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將虛假備案、違規經營等信息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記錄,并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四)其他要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擬對現行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已完成公開征求意見。待修訂后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施行后,各旗區要及時按照新標準修改辦事指南,優化許可程序,精簡申請材料,助力食品經營領域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的健康發展。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日期:2021-03-12
一是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或僅經營項目減項)和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或僅經營項目減項)三類許可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是調整優化許可事項。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許可改為備案,并納入“多證合一”范圍,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備案手續。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在就餐場所銷售飲料等預包裝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經營項目,只需在營業執照標注即可。
三是簡化申請材料。取消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材料,改為由申請人提交書面遺失聲明。取消涉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針對無需現場核查的變更許可、申請人承諾經營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延續許可、補辦和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等三類情形,實施當場辦結。
四是進一步壓縮許可時限。除以告知承諾方式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其他審批方式(含現場核查)的許可時限由12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限的,經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經現場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需要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工作時限。
五是建立常態化注銷機制。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注銷業務信息共享、同步辦理,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營業執照時,可同時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并辦理注銷。定期清理應銷未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符合注銷情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注銷。
六是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標準。全盟統一執行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方便群眾辦事。鼓勵各旗區在確保食品安全的條件下,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精簡申請材料。
附: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騰格里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盟局各相關科室:
為認真貫徹全區優化營商環境會議精神和盟委擴大會議精神,嚴格落實《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轉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工作的通知》(內市監注字[2020]386號)、《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電子證書工作的通知》(內市監函字[2020]853號)和《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轉發<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阿市監字[2020]33號)工作舉措,努力營造更優營商環境,結合我盟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食品經營許可改革舉措
(一)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食品經營者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行政審批部門要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調整優化許可事項。一是許可改為備案。根據國務院、自治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有關要求,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許可改為備案,并納入“多證合一”范圍,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備案手續。二是優化審批服務。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在就餐場所銷售飲料等預包裝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經營項目,只需在營業執照上標注即可。
二、進一步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
為持續推進食品經營許可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努力構建“寬進、快辦、嚴管”的審批服務新機制,更好、更快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在前期改革的基礎上,結合我盟實際,提出如下改革舉措:
(一)擴大“告知承諾”審批范圍。將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或僅經營項目減項)和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或僅經營項目減項)納入“告知承諾制”。
(二)簡化申請材料。一是取消證明性材料。補辦食品經營許可證,取消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材料,改為由申請人提交書面遺失聲明。二是取消可實現內部共享獲取的材料。取消涉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原則上通過內部信息共享獲取,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三是實施“一次辦”。針對無需現場核查的變更許可、申請人承諾經營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延續許可、補辦和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等三類情形,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實施當場辦結。
(三)進一步壓縮許可時限。除以告知承諾方式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其他審批方式(含現場核查)的許可時限由12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限的,經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經現場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需要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工作時限。鼓勵各旗區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壓縮許可時限。
(四)建立常態化注銷機制。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注銷業務信息共享、同步辦理,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營業執照時,可同時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一并辦理注銷。定期清理應銷未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符合注銷情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注銷。
(五)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標準。全盟統一執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方便群眾辦事。
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通過內部信息共享的無需提交);
(3)與食品經營相適用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圖、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適用告知承諾方式許可的,只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和告知承諾書。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僅用作現場核驗,不得申請人要求提供復印件。
3.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2)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3)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如發生改變的,需同時提供食品經營變更申請書。
4.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2)書面遺失聲明或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5.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收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區要高度重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全力推動工作舉措落實、落地,認真梳理和解決改革進程中的難點堵點問題,鼓勵有條件的旗區探索實施有針對性的優化措施,堅持包容審慎原則,既要注重放寬準入,又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
(二)提升服務水平。各旗區要加強對一線審批許可人員的業務培訓,公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流程,統一執行標準,不得擅自增加申請材料、增設審查要求,不得采取先進行現場核查再受理申請材料的方式進行。政務服務窗口要加強對申請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事前針對性指導,優化咨詢服務,努力提高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旗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應當自許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或在接到審批部門推送的許可信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備案企業是否經營預包裝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違規經營行為。對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的,各旗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在1個月內進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條件要求的,各旗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將虛假備案、違規經營等信息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記錄,并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四)其他要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擬對現行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已完成公開征求意見。待修訂后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施行后,各旗區要及時按照新標準修改辦事指南,優化許可程序,精簡申請材料,助力食品經營領域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的健康發展。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日期: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