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0年9月4日,消費者裴女士向鷹潭市余江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于2020年9月4日在余江某超市購買的風味綠豆餡餅吃出毛發雜物,食用后感覺身體不適,要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賠付1000元并退貨款。工作人員接訴后,第一時間與投訴人、被投訴人、食品生產廠家取得聯系,面對面了解情況,經過詳細調查和耐心協調后達成協議,最終由該超市和食品生產廠家共同承擔賠償款1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事情得到圓滿解決。
【案件評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被投訴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鷹潭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日期:2021-03-16
2020年9月4日,消費者裴女士向鷹潭市余江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于2020年9月4日在余江某超市購買的風味綠豆餡餅吃出毛發雜物,食用后感覺身體不適,要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賠付1000元并退貨款。工作人員接訴后,第一時間與投訴人、被投訴人、食品生產廠家取得聯系,面對面了解情況,經過詳細調查和耐心協調后達成協議,最終由該超市和食品生產廠家共同承擔賠償款1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事情得到圓滿解決。
【案件評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被投訴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鷹潭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