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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銷售假酒 三倍賠償

   2021-03-17 淮陰法院微信號732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原告羅某在被告淮陰區某酒業經營部(該經營部于2020年4月15日注銷,經營者為彭某)處購買茅臺酒兩箱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原告羅某在被告淮陰區某酒業經營部(該經營部于2020年4月15日注銷,經營者為彭某)處購買茅臺酒兩箱,價格28200元,該酒業經營部和被告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超市開具了收據和發票。后原告在飲用酒水時懷疑酒存在問題,于2019年9月5日就該酒投訴至淮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經過調查,認定被告銷售的茅臺酒為假酒。原告以被告銷售假酒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該案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彭某賠償原告羅某84600元。
 
  案例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本案中,因原告羅某在淮陰區某酒業經營部購買茅臺酒,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淮陰區某酒業經營部在采購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即進行銷售,足以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因該酒業經營部為個體工商戶,且已被注銷,故相應的責任由經營者彭某承擔,即被告彭某應對原告羅某進行貨款金額三倍的賠償。而被告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超市僅向原告出具了收據等,并未與原告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超市支付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日期:2021-03-17
 
地區: 江蘇 淮安市
行業: 認證體系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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