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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集中管轄優勢 維護食品藥品安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關于涉食品藥品安全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審判研究】

   2021-04-06 跨區法觀微信號936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  食品藥品安全問題關乎國計民生。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公眾法律意識提升,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核心提示
 
  食品藥品安全問題關乎國計民生。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公眾法律意識提升,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食品藥品安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及其法律適用呈現出新特點,尤其是網絡購物新業態的興起對傳統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的審判思維和審判理念產生了一定的沖擊和挑戰。為進一步統一食品藥品安全案件裁判尺度,切實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案件審判機制,更好地發揮食品藥品安全案件審判司法職能,為貫徹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成立課題組以該院集中管轄以來至2020年底審理的食品藥品安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轄原由上海市閔行、徐匯、黃浦、楊浦4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涉食品藥品安全一審民事案件,自2018年1月1日起集中管轄上海市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一審刑事案件。管轄調整以來,在上級法院有力指導和各方協作配合下,該院充分發揮集中管轄優勢,依法穩妥審理涉食品藥品安全案件,努力構建食品藥品安全司法保護秩序,積極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
 
  一、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5月至2020年底,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共受理閔行、徐匯、黃浦、楊浦四區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13件。從收案態勢上看,2017年至2018年增幅明顯,2019年至2020年收案呈下降趨勢(見下圖)。

  ▲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收案情況
 
  截至2020年底,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共審結該類案件1386件,其中調解撤訴結案1053件,判決結案326件。撤訴的原因多為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此外,還有其他結案方式,如駁回起訴等。該類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原告大多具有涉食品安全訴訟的經驗,被告以外省市網店經營者為主。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1413件案件的原告集中于100余名自然人,約四分之一的原告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有10件以上案件,帶有職業索賠的特征。而且原告很少將食品生產者列為被告,被告中除了少數為本市實體超市外,大多系經營網店的外省市個體工商戶,網店涉訴占比較大。
 
  2.訴訟標的額相對較小,涉訴食品安全問題以標簽瑕疵居多。
 
  90%以上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從審理的案件反映,原告起訴認為被告銷售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的問題包括食品已過保質期、進口食品缺乏檢驗檢疫手續、食品標簽不符合標準、食品中添加劑含量超標等,其中標簽瑕疵問題居多。
 
  3.部分索賠者非常規選擇收貨地、擬制不真實管轄連接點現象突出。
 
  不少提起訴訟的原告,網購確認的收貨地往往既非其居住地,亦非其工作場所,而是選擇賣場、銀行、酒店乃至與其無關的居民小區,且存在不同原告使用同一收貨地址的情況,有的甚至虛構收貨地,以此作為選擇法院管轄的連接點。
 
  4.訴訟對抗激烈,上訴率較高。
 
  部分被訴的經營者通過加強反制溝通聯絡,應對抱團打假的索賠者,案件的上訴率遠高于其他類型的民事案件。
 
  二、涉食品藥品刑事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1月至2020年底,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共受理涉食品藥品類刑事案件292件。其中,2018年受理114件,2019年受理140件,2020年受理38件(見下圖)。

  ▲2018年至2020年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涉食品藥品刑事案件收案情況
 
  該類案件中,涉食品類案件為69件,占比23.63%;涉藥品類案件為223件,占比76.37%。該類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涉案罪名較為集中。
 
  在刑法規定的涉食品藥品刑事罪名中,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罪名主要集中于以下6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偽劣種子罪,非法經營罪。其中,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個罪名共計收案263件,占該類案件總收案數的90%以上。
 
  2.犯罪形式較為多樣。
 
  涉藥品類案件行為人的作案模式主要表現為通過保健品店、雜貨店、美容中心或通過網店銷售性藥、中藥飲片等。涉食品類案件行為人的作案模式主要表現為個體餐飲在湯料中摻入罌粟殼、農貿市場攤位在肉類中添加萊克多巴胺、銷售減肥膠囊中添加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將過期食品重新包裝并更改保質期后進行銷售等。此外,還有在牲畜宰殺過程中注水等摻雜摻假行為。
 
  3.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
 
  食品藥品犯罪“技術含量”不高,而非法所得卻十分可觀,一些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無視有關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安全標準的法律規定,受利益驅動,在生產經營食品藥品過程中摻雜摻假,大大增加了食品藥品的安全風險。


  三、問題分析
 
  1.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作案方式隱蔽多樣。
 
  生活中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犯罪行為手段逐漸呈現方式多樣、紛繁復雜、便捷隱蔽的特點,加之網購產業的迅速發展,網上交易因其交易量大、商品流通迅速、流通范圍較廣等特征,導致部分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更容易長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案件查處存在一定困難。
 
  2.索賠者的“消費者”身份爭議較大。
 
  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有權主張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主體應當是為滿足生活需要而實施購買行為的“消費者”。對于通常所稱的職業索賠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生活所需的消費行為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反復多次購買同類商品并不斷主張相同權益保護的能否認定為消費者存在分歧;二是從批發銷售平臺購買食品后主張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的“消費者”主體資格存疑。
 
  3.涉案食品藥品的專業認定難度較大。
 
  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一方面存在法律適用方面的疑難,另一方面也面臨著因專業性強,涉案產品定性難的問題,這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中,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藥品區分認定難;二是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藥品鑒定方面仍需進一步統一規范。
 
  4.食品安全審查標準存在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分歧。
 
  形式審查標準認為只要涉案食品在形式上違反了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的強制執行標準,即使只有標簽瑕疵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需要審查涉案食品是否實際存在安全風險。實質審查標準則認為,涉案食品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應當結合食品的衛生、營養等相關要求進行審查,經鑒定后如果食品本身并不存在安全問題,則不認定為違反食品安全標準。


  5.涉案食品的處置難度較大。
 
  對于涉案食品處理尚存在不同認識和做法。有的認為應當予以沒收,避免不安全食品再次危害消費者;有的認為應當允許原告返還給被告,讓被告自行銷毀;還有的認為應與行政機關對接,交由行政機關處理。此外,涉食品安全案件送達難問題仍然突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根據電商平臺披露的經營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往往無法找到被訴的經營者,多數案件在多次送達后仍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
 
  6.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范圍有待研究。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于“退一賠十”的訴訟主張,只有全部支持或者全部駁回兩種處理方式,裁處幅度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在確定應當對不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予以懲處的基礎上,對于僅是食品包裝標識不規范等輕微瑕疵的經營者,“一刀切”地處以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審判效果。
 
  四、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強法治保障。
 
  目前仍需要在食品追溯、風險分級管理、有獎舉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追溯、藥物警戒等制度基礎上加快完善落實相應的配套制度,進一步修訂完善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標準等,使生產經營、監管規制均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關于“知假買假”案件審判的立法目的和適用標準,將誠信原則貫穿于食品藥品安全案件審理全過程,為維護食品藥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強化平臺監管責任,促進網絡空間治理。
 
  隨著電子商務法的施行,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行為應當進一步予以規范。平臺應當通過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和信用評價機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跟蹤監管,加強日常監管力度,依法履行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定期核驗更新”義務,進一步細化“定期”的合理期限和核驗范圍,尤其是對平臺內商家的經營主體、經營地址、聯系方式變動情況應抽查并及時要求更新,切實發揮平臺對網絡空間治理的促進作用。
 
  3.加強索賠行為識別,織密聯合管控體系。
 
  知假買假行為并不等同于職業索賠,建議在立法上對職業索賠行為進行界定,準確區分識別普通消費者買假后要求懲罰性賠償與“職業索賠者”以牟利為目的的索賠,明確兩種不同情形的法律適用標準。食品藥品安全保護需要構建立體的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綜合監管制度,形成齊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對職業索賠行為進行合理規制和引導,平等保護消費者和商家合法權益。創新監管模式,提升對線上交易的監管能力。
 
  4.加強宣傳普及,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對公眾廣泛宣傳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安全知識、維權方法,鼓勵、支持、引導消費者保護協會等社會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幫助和支持消費者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強化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和威懾力,構建公眾參與食藥安全社會治理的有效激勵機制,逐步形成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良好氛圍。
 
  本期作者
 
  李 健  俞 巍  周 華  王戰資  靳先德  李艷杰



日期:2021-04-06
 
地區: 上海
標簽: 食品藥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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