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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

   2012-08-15 國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915
核心提示:2012年8月8日,臺灣地區發布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77741號總統令,修訂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1、17-1、31 條條文。 第11條規定了食

   2012年8月8日,臺灣地區發布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77741號"總統令",修訂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1、17-1、31 條條文。

    第11條規定了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九種情形。

    肉品及其它相關產制品,除訂有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進口;臺灣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的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并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第 17-1 條規定了對直接供食的特定食品和特定散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和限制方式等。第31條規定了罰則。


日期:2012-08-15
 
地區: 臺灣
標簽: 食品衛生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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