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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食用植物的提取物作為食品原料判定依據

   2021-05-20 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526
核心提示:依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二條,植物提取物屬于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因此未經批準不能用于食品原料
依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二條,“植物提取物”屬于“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因此未經批準不能用于食品原料。那么,除了新資源食品目錄上的提取物,什么樣的植物提取物可以用于食品原料,食品伙伴網對我國標準中可以用作食品原料的可食用植物提取物進行了梳理,現分享給大家。
 
  1.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定義

 
  目前,國家法規中未對植物原料提取物做出明確要求,以下地方生產審查方案中提到的內容可供大家參考。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生產審查方案(試行)》的通知中給出了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的定義,是指以可食用植物為原料,依據相關工藝和標準,經加工提取、定量包裝、用于普通食品加工用的產品。
 
  2.植物提取物相關標準依據
 
  目前,對于植物提取物用作食品原料,我國沒有統一的規定,伙伴網對標準中提到的植物相關提取物的標準進行了整理,供大家參考:
 
  2.1 《植物飲料》(GB/T 31326-2014)
 
  3.2植物提取物:為植物(包括可食用的根、莖、葉、花、果、種子)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粉。
 
  2.2 《咖啡及其制品術語》(GB/T 18007 -2011)
 
  3.14 咖啡提取液:采用物理方法,以水為唯一載體從焙炒咖啡粉中提取的產品。
 
  2.3 《固體飲料》(GB/T 29602-2013)
 
  4.5 咖啡固體飲料(powdered. coffee beverage)
 
  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咖啡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料,可添加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
 
  4.5.3速溶/即溶咖啡飲料(soluble/ instant coffee beverage)
 
  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咖啡等)為原料,可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劑、乳或乳制品、植脂末等一種或幾種其他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
 
  2.4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GB/T 31121-2014)
 
  3.1水浸提
 
  以不宜采用機械方法直接制取汁液、漿液的干制或含水量較低的水果或蔬菜為原料,直接采用水浸泡提取汁液或經水浸泡后采用機械方法制取汁液、漿液的工藝。
 
  4.1 果蔬汁(漿)
 
  以水果或蔬菜為原料,采用物理方法(機械方法、水浸提等)制成的可發酵但未發酵的汁液、漿液制品;或在濃縮果蔬汁(漿)中加入其加工過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復原制成的汁液、漿液制品。
 
  2.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GB 17325-2015)
 
  2.1 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
 
  以水果、蔬菜、茶葉、咖啡等國家允許使用的植物為原料,經加工制成的用于生產飲料或其他食品的濃縮液(汁、漿),如濃縮果蔬汁(漿)、茶濃縮液等。
 
  3.結論
 
  以上食品加工中用到的植物提取物都是以可食用植物為原料,通過水提等機械方法制得的。因此,依據《植物飲料》(GB/T 31326-2014)以及《果蔬汁類及其飲料》(GB/T 31121-2014)等標準中植物提取物、水浸提以及果蔬汁的相關定義,以可食用植物(水果、蔬菜等)國家允許的可食用原料,直接采用水浸泡提取汁液或經水浸泡后采用機械方法制取汁液、漿液的工藝取得的濃縮液(汁、漿),濃縮果蔬汁(漿)、提取液等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建議企業選取可食用植物、水果、蔬菜提取物的名稱時,選用**濃縮液(汁、漿)、**濃縮果蔬汁(漿)、**飲料等相關標準中提到的名稱來命名,其他提取工藝如未經批準不建議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食用植物提取物還是有一定的風險,企業在使用相關植物提取物時要注意符合相關標準中提到的原料以及工藝的要求。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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