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依法治市、營商環境大優化的決策部署,在市場監管環境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益陽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益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一是適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的需要。2021年1月22日修訂并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為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提高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明確首違可以不罰、沒有主觀過錯不罰;2020年11月25日,益陽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提出“大力推廣使用柔性執法”;2020年12月16日,益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明確提出“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對違法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及時提醒、主動指導、督促糾正,不予處罰”。
二是適應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需要。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各地方整合復議職責,實現縣級以上一級地方政府只保留一個復議機關,由本級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政府各部門不再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司法部門發布《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并提出相關工作要求,既適應了新的行政復議工作體制,更有助于進一步提升相關工作指導意見權威,確保工作政策的貫徹執行。
三是貫徹過罰相當原則的需要。《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就減輕處罰的情形作了列舉,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就不予處罰的情形做了原則性規定,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領域的基本法律,在適用單行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也要遵循其基本規定,做到過罰相當。
四是規范執法行為的需要。在執法實際中,執法單位對于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減輕或不予處罰決定時,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對違法情節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執法單位對是否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減輕的幅度應為多少等有時理解不一致,導致處理結果不同,影響系統執法權威和形象。梳理執法中常見的減輕和不予處罰的情形,統一標準并予發布,有利于統一執法尺度,規范執法行為。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益政發〔2020〕1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
三、主要內容
《清單》共九條,涉及二十項輕微違法行為,其中:企業登記、備案2項,廣告管理5項,電子商務管理2項,計量管理3項,認證認可管理1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1項,價格監督管理1項,食品安全管理2項,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3項。其中17項不予處罰的條件表述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電子商務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3項不予處罰的條件表述為“及時改正,沒有危害后果”,保證了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致性。
四、施行日期
《清單》自2021年3月29日起實施。
五、說明事項
一是本次《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對應的法律法規均有對應的包括警告在內的處罰種類要求,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責令限期改正前置條件的,不再收入清單之列。
二是《清單》所列20項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嚴格執行“過罰相當”的比例原則,著重突出違法行為存續的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以及及時改正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三是《清單》本著積極、審慎的原則,列舉了20項免罰情形,但這不是應當免于處罰情形的全部歸納,不意味著《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不能“免罰”。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相關報道:依法容錯!益陽市發布20項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日期:2021-06-10
一、出臺背景
一是適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的需要。2021年1月22日修訂并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為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提高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明確首違可以不罰、沒有主觀過錯不罰;2020年11月25日,益陽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提出“大力推廣使用柔性執法”;2020年12月16日,益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明確提出“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對違法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及時提醒、主動指導、督促糾正,不予處罰”。
二是適應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需要。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各地方整合復議職責,實現縣級以上一級地方政府只保留一個復議機關,由本級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政府各部門不再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司法部門發布《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并提出相關工作要求,既適應了新的行政復議工作體制,更有助于進一步提升相關工作指導意見權威,確保工作政策的貫徹執行。
三是貫徹過罰相當原則的需要。《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就減輕處罰的情形作了列舉,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就不予處罰的情形做了原則性規定,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領域的基本法律,在適用單行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也要遵循其基本規定,做到過罰相當。
四是規范執法行為的需要。在執法實際中,執法單位對于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減輕或不予處罰決定時,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對違法情節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執法單位對是否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減輕的幅度應為多少等有時理解不一致,導致處理結果不同,影響系統執法權威和形象。梳理執法中常見的減輕和不予處罰的情形,統一標準并予發布,有利于統一執法尺度,規范執法行為。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益政發〔2020〕1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
三、主要內容
《清單》共九條,涉及二十項輕微違法行為,其中:企業登記、備案2項,廣告管理5項,電子商務管理2項,計量管理3項,認證認可管理1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1項,價格監督管理1項,食品安全管理2項,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3項。其中17項不予處罰的條件表述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電子商務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3項不予處罰的條件表述為“及時改正,沒有危害后果”,保證了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致性。
四、施行日期
《清單》自2021年3月29日起實施。
五、說明事項
一是本次《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對應的法律法規均有對應的包括警告在內的處罰種類要求,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責令限期改正前置條件的,不再收入清單之列。
二是《清單》所列20項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嚴格執行“過罰相當”的比例原則,著重突出違法行為存續的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以及及時改正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三是《清單》本著積極、審慎的原則,列舉了20項免罰情形,但這不是應當免于處罰情形的全部歸納,不意味著《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不能“免罰”。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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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