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還侵害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甚大。平潭一名婦女利欲熏心,竟然低價收購豬肉廢棄物熬制豬油,并將其出售非法牟利,最終被身陷囹圄,害人又害己。
案情回溯
2018年4月以來,被告人陳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每日到平潭城區各農貿市場豬肉攤閑逛,以每斤1元的低價收購豬碎皮、內臟邊角料、含有豬淋巴結的豬內臟油等,陳某將其中品相較好的豬心、豬肺、豬板油、大塊肥肉單獨挑出另行售賣,挑剩下的廢棄豬碎肉、板尾油等邊角廢棄雜油脂,則運至其所租賃的平潭縣嵐城鄉上樓村正旺小學附近一廢舊石頭房內熬制油脂,并作為食用油銷售至福安市某面館、某冷鮮肉專賣店等多處獲利。
2020年4月17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實驗區公安局、實驗區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等單位對該處廢舊民房進行檢查,作坊內臭氣撲鼻,令人作嘔,陳某正在使用爐灶將豬肉廢棄物用于熬制油脂,工作人員現場扣押了含有豬碎皮、淋巴結、內臟邊角料等的煉油原料六百余斤、熬制好的桶裝油脂51桶(每桶37斤)及煉油設備等。
判決結果
平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使用豬碎皮、內臟邊角料、含有豬淋巴結的豬內臟油等非食品原料煉制油脂并作為食用油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平潭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并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的全部違法所得。
法官提示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在脫離行政監管、生產條件簡陋、衛生環境惡劣的“黑作坊”中,利用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原料生產、加工“地溝油”,其質量和安全沒有任何保障,對人體健康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本起案件的宣判,也為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敲響警鐘,督促有關主體務必嚴格守法經營,增強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弘揚食品產業誠信文化、工匠精神,切莫以身試法。同時,我們也呼吁廣大消費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識,樹立食品安全防范理念,增強社會監督意識,提高維權能力和科學素養,共同營造濃厚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氛圍。
下一步,平潭法院將繼續牢牢緊扣“舌尖上的安全閥”,以“零容忍”的舉措,從嚴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以持續努力守護群眾“陽光下的盤中餐”。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
一、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二、準確理解法律規定,嚴格區分犯罪界限。(一)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日期:2021-06-18
案情回溯
2018年4月以來,被告人陳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每日到平潭城區各農貿市場豬肉攤閑逛,以每斤1元的低價收購豬碎皮、內臟邊角料、含有豬淋巴結的豬內臟油等,陳某將其中品相較好的豬心、豬肺、豬板油、大塊肥肉單獨挑出另行售賣,挑剩下的廢棄豬碎肉、板尾油等邊角廢棄雜油脂,則運至其所租賃的平潭縣嵐城鄉上樓村正旺小學附近一廢舊石頭房內熬制油脂,并作為食用油銷售至福安市某面館、某冷鮮肉專賣店等多處獲利。
2020年4月17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實驗區公安局、實驗區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等單位對該處廢舊民房進行檢查,作坊內臭氣撲鼻,令人作嘔,陳某正在使用爐灶將豬肉廢棄物用于熬制油脂,工作人員現場扣押了含有豬碎皮、淋巴結、內臟邊角料等的煉油原料六百余斤、熬制好的桶裝油脂51桶(每桶37斤)及煉油設備等。
判決結果
平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使用豬碎皮、內臟邊角料、含有豬淋巴結的豬內臟油等非食品原料煉制油脂并作為食用油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平潭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并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的全部違法所得。
法官提示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在脫離行政監管、生產條件簡陋、衛生環境惡劣的“黑作坊”中,利用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原料生產、加工“地溝油”,其質量和安全沒有任何保障,對人體健康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本起案件的宣判,也為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敲響警鐘,督促有關主體務必嚴格守法經營,增強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弘揚食品產業誠信文化、工匠精神,切莫以身試法。同時,我們也呼吁廣大消費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識,樹立食品安全防范理念,增強社會監督意識,提高維權能力和科學素養,共同營造濃厚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氛圍。
下一步,平潭法院將繼續牢牢緊扣“舌尖上的安全閥”,以“零容忍”的舉措,從嚴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以持續努力守護群眾“陽光下的盤中餐”。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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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
一、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二、準確理解法律規定,嚴格區分犯罪界限。(一)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