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購買的大包裝“費列羅”品牌巧克力拆包,換上未經權利人許可制作的印有“費列羅”標識的小包裝后對外銷售賺取差價。2021年8月18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對這起“正品翻包分裝”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費列羅”“FERRERO ROCHER”等商標均系費列羅有限公司合法注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核準使用商品范圍包括巧克力。2019年起,被告人劉某洋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未經“費列羅”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伙同其胞弟劉某(另案處理),由劉某洋負責采購“費列羅”T96(96粒裝婚慶版)、T30(30粒裝海外版)等低單價規格巧克力商品,劉某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帶有“費列羅”相關注冊商標的標簽、底卡、塑料盒、底托、外包裝紙箱、膠帶等包裝材料。兩人雇傭小工在租賃的囤放點內將采購的巧克力單球用假冒包裝材料分裝成“費列羅”品牌T8(8粒心形包裝)、T16(16粒方形包裝)、T24(24粒長方形包裝)、T32(32粒長方形包裝)等高單價規格巧克力商品,之后對外銷售牟利。
2020年7月至9月,公安機關先后查扣涉嫌假冒“費列羅”巧克力外包裝等涉案物品49萬余件,涉及“費列羅”相關商標標識80萬余個。經鑒定,查扣的涉案產品未經權利人授權,使用了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經抽檢,國外生產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30粒裝產品,巧克力單球呈現與費列羅公司生產的產品一致的特性,“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96粒裝、48粒裝產品、Collection96等均系費列羅公司生產,其他巧克力單球未發現形狀、結構、主要原料不同于費列羅產品的情況。經審計,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劉某洋等委托他人偽造印有“費列羅”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涉及標識565萬余個,實際支付涉及標識貨款170萬余元。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劉某洋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洋未經權利人許可,委托他人偽造“費列羅”注冊商標標識,數量達565萬余個,實際支付標識貨款17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洋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通過家屬向權利人進行賠償得到諒解,且于庭前繳納了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案
本案中,被告人采購的是正品“費列羅”低單價規格巧克力,但其委托他人大批量制造帶有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材料,旨在通過購入低單價規格產品更換包裝冒充高單價規格產品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僅破壞了我國商標印制管理規定,而且對權利人商譽和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此外,被告人不具備食品分裝許可資質,無法保證分裝環節的衛生環境條件和分裝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分裝標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安全隱患。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符合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日期:2021-08-18
法院經審理查明,“費列羅”“FERRERO ROCHER”等商標均系費列羅有限公司合法注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核準使用商品范圍包括巧克力。2019年起,被告人劉某洋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未經“費列羅”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伙同其胞弟劉某(另案處理),由劉某洋負責采購“費列羅”T96(96粒裝婚慶版)、T30(30粒裝海外版)等低單價規格巧克力商品,劉某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帶有“費列羅”相關注冊商標的標簽、底卡、塑料盒、底托、外包裝紙箱、膠帶等包裝材料。兩人雇傭小工在租賃的囤放點內將采購的巧克力單球用假冒包裝材料分裝成“費列羅”品牌T8(8粒心形包裝)、T16(16粒方形包裝)、T24(24粒長方形包裝)、T32(32粒長方形包裝)等高單價規格巧克力商品,之后對外銷售牟利。
2020年7月至9月,公安機關先后查扣涉嫌假冒“費列羅”巧克力外包裝等涉案物品49萬余件,涉及“費列羅”相關商標標識80萬余個。經鑒定,查扣的涉案產品未經權利人授權,使用了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經抽檢,國外生產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30粒裝產品,巧克力單球呈現與費列羅公司生產的產品一致的特性,“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96粒裝、48粒裝產品、Collection96等均系費列羅公司生產,其他巧克力單球未發現形狀、結構、主要原料不同于費列羅產品的情況。經審計,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劉某洋等委托他人偽造印有“費列羅”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涉及標識565萬余個,實際支付涉及標識貨款170萬余元。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劉某洋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洋未經權利人許可,委托他人偽造“費列羅”注冊商標標識,數量達565萬余個,實際支付標識貨款17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洋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通過家屬向權利人進行賠償得到諒解,且于庭前繳納了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案
本案中,被告人采購的是正品“費列羅”低單價規格巧克力,但其委托他人大批量制造帶有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材料,旨在通過購入低單價規格產品更換包裝冒充高單價規格產品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僅破壞了我國商標印制管理規定,而且對權利人商譽和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此外,被告人不具備食品分裝許可資質,無法保證分裝環節的衛生環境條件和分裝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分裝標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安全隱患。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符合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