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作為一種小海鮮,一直都廣受人們的喜愛。爆炒或水煮,簡單烹飪便有獨特風味。螺肉好吃,卻要小心甄別,有的美味背后暗藏了中毒的風險。近日,海曙區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銷售國家禁止銷售和食用螺——織紋螺的案件,傅某明知織紋螺有毒,仍然加工銷售織紋螺,所幸未造成人員中毒,但知法犯法的傅某不僅要為他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還面臨著十倍的民事公益訴訟損害性賠償。
案情介紹
在一次聚會上,傅某偶然吃到了一種美味的小螺,朋友告訴他這種味道鮮美的小螺叫割香螺(織紋螺),因為曾發生過中毒事件被國家明令禁止銷售。這位朋友還向傅某感慨,如今這種美味又貴又難買,想一飽口福真是不容易。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傅某沒想到這“致富商機”竟來得如此簡單,他心想:這割香螺雖說有毒,但自己吃了不也好好的,所謂毒性也不過是小概率事件,加工時處理得干凈些應該也不會有什么中毒的問題。如果自己能把這個生意做起來,那還不賺得盆滿缽滿?
隨后,傅某特地前往碼頭,想方設法搞來了貨源,還租賃房屋、購置設備、挖掘“秘方”,通過微信開始了他的“生意”。一開始,向他購買的多是朋友,出于面子,不大好收錢,隨著生意的日漸紅火,越來越多的人“聞名”添加傅某微信前來購買他的螺,傅某還雇傭了員工幫他加工送貨,也免去了他不好向朋友收錢的煩惱。
直至傅某因非法售賣國家禁止出售食品被警方查獲,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傅某以每份120元的價格售出了400余份“割香螺”,銷售額達四萬多元。經檢測,上述割香螺即織紋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癥狀。
被警方查獲后的傅某仍心存僥幸,他見微信有不知情的客人發來求購信息,便將訂單及制作方法都“教”給了自己的妻子馬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通過妻子又完成了兩筆訂單。傅某的妻子馬某因僅參與了這兩筆訂單,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良好,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而傅某知法犯法又再三試法銷售織紋螺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刑法,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檢察官說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海曙區檢察院依法對傅某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海曙區法院判令傅某支付銷售所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法院經審理后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支付銷售所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四十萬元。
警示分析
割香螺,學名織紋螺,形似圓錐體,尾部較尖、細長,約指甲蓋大小,殼面常具有1—3條紫褐色或紅黃色螺帶,肉體為淡黃色,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區。割香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產生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癥狀。加熱、鹽腌、暴曬等各種加工方式均無法將割香螺體內的毒性破壞分解,一顆小小的割香螺即可能致人死命。對食用割香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無特效治療解毒藥物。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不獵奇,不購買無證食品, 守護好自己“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海曙區人民檢察院
日期:2021-10-27
案情介紹
在一次聚會上,傅某偶然吃到了一種美味的小螺,朋友告訴他這種味道鮮美的小螺叫割香螺(織紋螺),因為曾發生過中毒事件被國家明令禁止銷售。這位朋友還向傅某感慨,如今這種美味又貴又難買,想一飽口福真是不容易。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傅某沒想到這“致富商機”竟來得如此簡單,他心想:這割香螺雖說有毒,但自己吃了不也好好的,所謂毒性也不過是小概率事件,加工時處理得干凈些應該也不會有什么中毒的問題。如果自己能把這個生意做起來,那還不賺得盆滿缽滿?
隨后,傅某特地前往碼頭,想方設法搞來了貨源,還租賃房屋、購置設備、挖掘“秘方”,通過微信開始了他的“生意”。一開始,向他購買的多是朋友,出于面子,不大好收錢,隨著生意的日漸紅火,越來越多的人“聞名”添加傅某微信前來購買他的螺,傅某還雇傭了員工幫他加工送貨,也免去了他不好向朋友收錢的煩惱。
直至傅某因非法售賣國家禁止出售食品被警方查獲,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傅某以每份120元的價格售出了400余份“割香螺”,銷售額達四萬多元。經檢測,上述割香螺即織紋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癥狀。
被警方查獲后的傅某仍心存僥幸,他見微信有不知情的客人發來求購信息,便將訂單及制作方法都“教”給了自己的妻子馬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通過妻子又完成了兩筆訂單。傅某的妻子馬某因僅參與了這兩筆訂單,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良好,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而傅某知法犯法又再三試法銷售織紋螺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刑法,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檢察官說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海曙區檢察院依法對傅某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海曙區法院判令傅某支付銷售所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法院經審理后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支付銷售所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四十萬元。
警示分析
割香螺,學名織紋螺,形似圓錐體,尾部較尖、細長,約指甲蓋大小,殼面常具有1—3條紫褐色或紅黃色螺帶,肉體為淡黃色,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區。割香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產生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癥狀。加熱、鹽腌、暴曬等各種加工方式均無法將割香螺體內的毒性破壞分解,一顆小小的割香螺即可能致人死命。對食用割香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無特效治療解毒藥物。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不獵奇,不購買無證食品, 守護好自己“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海曙區人民檢察院
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