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重慶新一期食品抽檢結果出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的餅干、餐飲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產品、糕點、酒類、冷凍飲品、糧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劑等27類食品2424批次樣品中,有24批次樣品檢出不合格。
3批次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3批次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其中,2批次飲用水檢出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江北區源德桶裝水經營部銷售的、標稱重慶恒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慶恒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吾和泉包裝飲用水;永川區劉猛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重慶市永川區渝霧山茶林飲料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
銅綠假單胞菌是一種條件致病菌, 廣泛分布于各種水、空氣、正常人的皮膚、呼吸道和腸道等,易在潮濕的環境存活,對消毒劑、紫外線等具有較強的抵抗力,對于抵抗力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風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中規定,包裝飲用水同一批次產品5個樣品中銅綠假單胞菌均不得檢出。包裝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超標的原因,可能是水源防護不當,水體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產過程中衛生控制不嚴格;還可能與包裝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等有關。
還有,兩江新區永邦食品超市銷售的、標稱金麟(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南瓜原漿吐司(南瓜味)檢出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菌落總數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標,不是致病菌指標,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的衛生狀況。如果食品的菌落總數嚴重超標,將會破壞食品的營養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價值;還會加速食品腐敗變質,可能危害人體健康。《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規定,面包中菌落總數應符合n=5,c=2,m=104,M=105CFU/g。菌落總數超標的原因,可能是企業未按要求嚴格控制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條件,也可能與產品包裝密封不嚴或儲運條件不當等有關。
5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5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其中,2批次榨菜絲檢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由江津區慶隆食品經營部、江津區濟群副食店銷售。
苯甲酸及其鈉鹽是食品工業中常用的一種防腐劑,對霉菌、 酵母和細菌有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苯甲酸及其鈉鹽在腌漬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為1.0g/kg。
還有,2批次樣品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重慶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五公里購物廣場銷售的淮山片、云陽縣多來點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百合(干)。
二氧化硫(以及焦亞硫酸鉀、亞硫酸鈉等食品添加劑)對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劑和防腐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干制蔬菜(脫水馬鈴薯除外)中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的最大使用量為0.2g/kg。
另外,忠縣拔山鎮雙古酒廠生產的高粱白酒檢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7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 7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其中,有2批次黃豆芽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分別由萬州區龍都廣場情緣餐廳、萬州區龍都廣場茂誠老鴨湯銷售。
4-氯苯氧乙酸鈉是一種植物生長調節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 第11號)中規定,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還有,榮昌區昌元街道加佳副食店銷售的一級香蕉檢出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渝中區利燕副食品超市銷售的豇豆檢出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渝中區春旺餐館銷售的生姜檢出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璧山區青杠街道儲金綜合市場內曾佑飛銷售的韭菜檢出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香蕉中噻蟲嗪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2mg/kg;豇豆中噻蟲胺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1mg/kg;生姜中吡蟲啉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5mg/kg;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2mg/kg。
另外,重慶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五公里購物廣場銷售的黑魚檢出磺胺類(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磺胺類藥物是合成的抑菌類獸藥,根據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磺胺類(總量)在魚(皮+肉)中的殘留限量為100μg/kg。磺胺類藥物在體內作用和代謝時間較長,長期食用磺胺類藥物超標的動物性食品,可能導致該類藥物在人體中產生蓄積,當達到一定量時,可能引發泌尿系統肝臟損傷。
2批次樣品檢出重金屬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2批次樣品檢出重金屬污染問題,為:簡陽市海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重慶第九分公司銷售的小米辣、長壽區鳳城街道黃秘餐館銷售的二荊條(辣椒),均檢出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鎘是最常見的重金屬元素污染物之一。《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規定,鎘在新鮮蔬菜(葉菜蔬菜、豆類蔬菜、塊根和塊莖蔬菜、莖類蔬菜、黃花菜除外)中的殘留限量應不超過0.05mg/kg。辣椒中鎘超標可能是生長過程中對環境中鎘元素的富集。
6批次樣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6批次樣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其中,有2批次樣品檢出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云陽縣多來點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細木耳(干)、銅梁區萬金食品超市銷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
食品中中水分含量多少及存在狀態影響產品的品質、風味及耐儲藏性。合理的水分控制,可避免產品的功效成分或營養物質分解、酶解變質、霉變等,保持產品質量穩定。《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中規定,除香菇干制品、銀耳干制品外的其他食用菌干制品的水分應不超過12g/100g。
還有,2批次芝麻檢出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九龍坡區吳珠花生鮮食品經營部銷售的黑芝麻、沃爾瑪(重慶)百貨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廣場分店銷售的黑芝麻。
酸價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敗程度。酸價超標會導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標嚴重時所產生的醛、酮、酸會破壞脂溶性維生素,導致腸胃不適。《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規定,堅果與籽類食品中酸價(以脂肪計)應不超過3mg/g。
另外,還有2批次不合格樣品為:開州區好宜多超市溫泉店銷售的、標稱重慶市開州區迎仙鄉巴老炒貨廠生產的炒葵花籽檢出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巫溪縣魅力無限百貨超市銷售的、標稱長沙市瓊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中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工泡泡脆(調味面制品)檢出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
除上述產品外,還有1批次樣品檢出兩項不合格,為:開州區妍赫餐飲店使用的碗檢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依法啟動查處工作,同時已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并進行整改。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424批次食品安全抽檢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號)不合格樣品信息
(來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
相關報道: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424批次食品安全抽檢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號)
3批次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3批次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其中,2批次飲用水檢出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江北區源德桶裝水經營部銷售的、標稱重慶恒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慶恒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吾和泉包裝飲用水;永川區劉猛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重慶市永川區渝霧山茶林飲料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
銅綠假單胞菌是一種條件致病菌, 廣泛分布于各種水、空氣、正常人的皮膚、呼吸道和腸道等,易在潮濕的環境存活,對消毒劑、紫外線等具有較強的抵抗力,對于抵抗力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風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中規定,包裝飲用水同一批次產品5個樣品中銅綠假單胞菌均不得檢出。包裝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超標的原因,可能是水源防護不當,水體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產過程中衛生控制不嚴格;還可能與包裝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等有關。
還有,兩江新區永邦食品超市銷售的、標稱金麟(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南瓜原漿吐司(南瓜味)檢出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菌落總數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標,不是致病菌指標,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的衛生狀況。如果食品的菌落總數嚴重超標,將會破壞食品的營養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價值;還會加速食品腐敗變質,可能危害人體健康。《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規定,面包中菌落總數應符合n=5,c=2,m=104,M=105CFU/g。菌落總數超標的原因,可能是企業未按要求嚴格控制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條件,也可能與產品包裝密封不嚴或儲運條件不當等有關。
5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5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其中,2批次榨菜絲檢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由江津區慶隆食品經營部、江津區濟群副食店銷售。
苯甲酸及其鈉鹽是食品工業中常用的一種防腐劑,對霉菌、 酵母和細菌有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苯甲酸及其鈉鹽在腌漬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為1.0g/kg。
還有,2批次樣品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重慶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五公里購物廣場銷售的淮山片、云陽縣多來點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百合(干)。
二氧化硫(以及焦亞硫酸鉀、亞硫酸鈉等食品添加劑)對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劑和防腐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干制蔬菜(脫水馬鈴薯除外)中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的最大使用量為0.2g/kg。
另外,忠縣拔山鎮雙古酒廠生產的高粱白酒檢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7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 7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其中,有2批次黃豆芽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分別由萬州區龍都廣場情緣餐廳、萬州區龍都廣場茂誠老鴨湯銷售。
4-氯苯氧乙酸鈉是一種植物生長調節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 第11號)中規定,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還有,榮昌區昌元街道加佳副食店銷售的一級香蕉檢出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渝中區利燕副食品超市銷售的豇豆檢出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渝中區春旺餐館銷售的生姜檢出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璧山區青杠街道儲金綜合市場內曾佑飛銷售的韭菜檢出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香蕉中噻蟲嗪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2mg/kg;豇豆中噻蟲胺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1mg/kg;生姜中吡蟲啉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5mg/kg;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2mg/kg。
另外,重慶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五公里購物廣場銷售的黑魚檢出磺胺類(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磺胺類藥物是合成的抑菌類獸藥,根據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磺胺類(總量)在魚(皮+肉)中的殘留限量為100μg/kg。磺胺類藥物在體內作用和代謝時間較長,長期食用磺胺類藥物超標的動物性食品,可能導致該類藥物在人體中產生蓄積,當達到一定量時,可能引發泌尿系統肝臟損傷。
2批次樣品檢出重金屬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2批次樣品檢出重金屬污染問題,為:簡陽市海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重慶第九分公司銷售的小米辣、長壽區鳳城街道黃秘餐館銷售的二荊條(辣椒),均檢出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鎘是最常見的重金屬元素污染物之一。《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規定,鎘在新鮮蔬菜(葉菜蔬菜、豆類蔬菜、塊根和塊莖蔬菜、莖類蔬菜、黃花菜除外)中的殘留限量應不超過0.05mg/kg。辣椒中鎘超標可能是生長過程中對環境中鎘元素的富集。
6批次樣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6批次樣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其中,有2批次樣品檢出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云陽縣多來點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細木耳(干)、銅梁區萬金食品超市銷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
食品中中水分含量多少及存在狀態影響產品的品質、風味及耐儲藏性。合理的水分控制,可避免產品的功效成分或營養物質分解、酶解變質、霉變等,保持產品質量穩定。《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中規定,除香菇干制品、銀耳干制品外的其他食用菌干制品的水分應不超過12g/100g。
還有,2批次芝麻檢出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九龍坡區吳珠花生鮮食品經營部銷售的黑芝麻、沃爾瑪(重慶)百貨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廣場分店銷售的黑芝麻。
酸價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敗程度。酸價超標會導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標嚴重時所產生的醛、酮、酸會破壞脂溶性維生素,導致腸胃不適。《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規定,堅果與籽類食品中酸價(以脂肪計)應不超過3mg/g。
另外,還有2批次不合格樣品為:開州區好宜多超市溫泉店銷售的、標稱重慶市開州區迎仙鄉巴老炒貨廠生產的炒葵花籽檢出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巫溪縣魅力無限百貨超市銷售的、標稱長沙市瓊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中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工泡泡脆(調味面制品)檢出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
除上述產品外,還有1批次樣品檢出兩項不合格,為:開州區妍赫餐飲店使用的碗檢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依法啟動查處工作,同時已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并進行整改。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424批次食品安全抽檢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號)不合格樣品信息
(來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
相關報道: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424批次食品安全抽檢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