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國香港修訂《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與《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對黃曲霉毒素、芥酸等有害物質在不同食物內的限量及氫化油的標示進行了規定。中國澳門發布多項食品衛生操作指南以及《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及衛生的管控。中國臺灣法規制修訂頻繁,發布了食品相關法規214條和草案93條,涉及食品添加劑限量及檢測、食品原料與標簽、農獸藥殘留等多個方面。在此,食品伙伴網針對港澳臺地區2021年發布的幾個重要法規進行解讀。
1、 中國香港
1.1 修訂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
2021年6月11日,香港發布《202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以加強規管工業生產的反式脂肪、霉菌毒素等食物內有害物質。主要修訂第3至6條:更新3種有害物質(黃曲霉毒素、芥酸及三聚氰胺)在食物內的最高準許濃度,加強規管;引入5種有害物質(苯并[a]芘、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及3-氯-1,2-丙二醇)在食物(食用油脂、調味品和擬供嬰兒食用的配方產品)內的最高準許濃度;禁止輸入或售賣含有部分氫化油的油或脂肪或兩者的混合物以供人食用?!缎抻喴幚分胁糠謿浠土袨槭澄镏械倪`禁物質及相關標記及標簽規定的條文定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其他修訂條文則一律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1.2 修訂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
2021年6月11日,香港發布《2021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修訂)規例》,規定預先包裝食物如含有氫化油必須在其配料表中作出相應標示?!兑幚纷?023年12月1日實施。
2、中國澳門
2.1 發布《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
2021年8月23日,澳門發布第30/2021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自2021年11月15日實施。法規明確任何未納入準照范圍的外賣食品經營場所(簡稱外賣店)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外賣店不得設于住宅,新開外賣店必須開業前完成登記,須向公眾展示登記證明或編號,外賣食品業界須主動了解法規,以進一步完善對外賣店的監管,強化對食品生產及處理的管控。
此外,澳門發布多項食品衛生操作指南,涉及蛋及其制品、甜品糕餅篇、火鍋食材等內容,旨在規范業界衛生操作,共同維護食品安全。
3、中國臺灣
3.1 完善食品標簽要求
臺灣對食品標簽標示的管理規定比較嚴格,2021年臺灣多次制修訂《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新增附表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范圍。并發布草案對錠狀、膠囊狀食品、維生素與礦物質、復水產品的標示方式進行規定等。
臺灣對食品原料的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也十分重視,發布了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口香糖產品中咀嚼基劑(gum base)、巧克力、轉基因食品原料等產品的標示規定。并且發布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等多項食品的使用及標示規定草案。
此外,臺灣發布了《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附件2修正公告,增修訂維生素C敘述生理功能的詞句或類似詞句;并發布《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對于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的小包裝食品的標示進行規定。
3.2 制修訂食品添加劑,農、獸藥殘留,微生物標準等相關要求
臺灣在2021年多次修訂《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相關要求;為配合2021年7月1日實施的《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臺灣發布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制修訂多項食品添加劑,食品中動物用藥、農藥殘留量,食品微生物檢驗方法。
日期:2022-01-15
1、 中國香港
1.1 修訂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
2021年6月11日,香港發布《2021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以加強規管工業生產的反式脂肪、霉菌毒素等食物內有害物質。主要修訂第3至6條:更新3種有害物質(黃曲霉毒素、芥酸及三聚氰胺)在食物內的最高準許濃度,加強規管;引入5種有害物質(苯并[a]芘、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及3-氯-1,2-丙二醇)在食物(食用油脂、調味品和擬供嬰兒食用的配方產品)內的最高準許濃度;禁止輸入或售賣含有部分氫化油的油或脂肪或兩者的混合物以供人食用?!缎抻喴幚分胁糠謿浠土袨槭澄镏械倪`禁物質及相關標記及標簽規定的條文定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其他修訂條文則一律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1.2 修訂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
2021年6月11日,香港發布《2021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修訂)規例》,規定預先包裝食物如含有氫化油必須在其配料表中作出相應標示?!兑幚纷?023年12月1日實施。
2、中國澳門
2.1 發布《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
2021年8月23日,澳門發布第30/2021號行政法規《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自2021年11月15日實施。法規明確任何未納入準照范圍的外賣食品經營場所(簡稱外賣店)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外賣店不得設于住宅,新開外賣店必須開業前完成登記,須向公眾展示登記證明或編號,外賣食品業界須主動了解法規,以進一步完善對外賣店的監管,強化對食品生產及處理的管控。
此外,澳門發布多項食品衛生操作指南,涉及蛋及其制品、甜品糕餅篇、火鍋食材等內容,旨在規范業界衛生操作,共同維護食品安全。
3、中國臺灣
3.1 完善食品標簽要求
臺灣對食品標簽標示的管理規定比較嚴格,2021年臺灣多次制修訂《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新增附表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范圍。并發布草案對錠狀、膠囊狀食品、維生素與礦物質、復水產品的標示方式進行規定等。
臺灣對食品原料的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也十分重視,發布了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口香糖產品中咀嚼基劑(gum base)、巧克力、轉基因食品原料等產品的標示規定。并且發布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等多項食品的使用及標示規定草案。
此外,臺灣發布了《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附件2修正公告,增修訂維生素C敘述生理功能的詞句或類似詞句;并發布《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對于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的小包裝食品的標示進行規定。
3.2 制修訂食品添加劑,農、獸藥殘留,微生物標準等相關要求
臺灣在2021年多次修訂《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相關要求;為配合2021年7月1日實施的《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臺灣發布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制修訂多項食品添加劑,食品中動物用藥、農藥殘留量,食品微生物檢驗方法。
日期:202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