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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說法】銷售過期食品,賠了錢還要遭罰款

   2022-03-12 廣元市場監管微信號944
核心提示:2021年10月,謝先生在劍閣縣一超市購買了一根260g金鑼肘花火腿,價格為15.5元。離開超市后,謝先生發現這根火腿已經超過了保質期,他立即返回超市查看,發現其貨架上仍有同樣的過期食品在銷售。謝先生隨機向當地消委會進行了投訴。……(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案情再現
 
  2021年10月,謝先生在劍閣縣一超市購買了一根260g金鑼肘花火腿,價格為15.5元。離開超市后,謝先生發現這根火腿已經超過了保質期,他立即返回超市查看,發現其貨架上仍有同樣的過期食品在銷售。謝先生隨機向當地消委會進行了投訴。
 
  劍閣縣消委會工作人員在接訴后,立即趕到該超市對消費者投訴內容進行了現場核實。經查,消費者謝先生投訴內容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在消委會的協調下,該超市退還消費者購貨款15.5元,并賠償消費者1000元。同時,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該超市作出沒收過期食品并處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本案中,因經營者管理不到位,銷售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存在損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隱患。本案涉及的商品金額雖小,但經營者付出的代價卻不小。賠償+罰款,是對經營者平時疏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教訓,值得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
 
  學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日期:2022-03-12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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