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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法院調解過期食品案,為消費者維權 “撐腰”

   2025-03-21 灌云法院微信號邱致乾473
核心提示:“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著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作為消費者不小心買到過期的食品,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近日,灌云縣人民法院仲集法庭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著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作為消費者不小心買到過期的食品,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近日,灌云縣人民法院仲集法庭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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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7日,錢某某在某商店購買了一盒單價36元的巧克力,購買后錢某某發現該巧克力生產日期為2023年10月17日,保質期為12個月,錢某某購買時該涉案產品已過保質期,錢某某向某商店索賠十倍賠償被拒,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2025年1月,灌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該商店銷售過期食品為由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6元、罰款360元的行政處罰。錢某某認為該商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商店退還貨款36元并賠償1000元。該商店則認為其已經受到行政處罰,且錢某某故意購買過期食品,通過索賠獲利,該商店不愿意給予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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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經過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事實清楚,案涉金額較小,決定對本案進行調解。
 
  “我一定要該商店依法賠償,這1000元是我應得的賠償款!”調解時錢某某態度堅決地說。
 
  “沒及時撤下過期食品是我們的失職,我們愿意退換,但賠1000元實在太多,我們本小利薄,而且原告是職業打假人,我不服。”該商店感覺十分憋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則按一千元計算。這里規定的賠償,并非是為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而是出于規范銷售者行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權益,所以錢某某索賠符合法律規定”承辦法官耐心地向某商店釋明法理。
 
  “一盒巧克力事小,但食品安全事大。況且目前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核實情況,證據充足,你稱對方是職業打假人也沒有證據證明,查了關聯案件也無‘知假買假’情況。若判決,只會影響你們信用,得不償失”承辦法官又勸道。
 
  在法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耐心調解下,原本劍拔弩張的雙方態度逐漸緩和。錢某某不再一味強硬地堅持索要全額賠償;商店老板語氣中也少了憤懣,多了幾分思考。法官順勢趁熱打鐵,語重心長地勸導商店老板要加強店鋪管理,認真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強調這不僅關乎消費者權益,更是店鋪長遠發展的根本。最終,雙方心平氣和地達成調解協議,該商店當庭賠付500元。商店老板滿臉誠懇,鄭重承諾:“以后一定加強管理,從進貨渠道到商品陳列,每個環節都嚴格把關,為消費者健康負責。” 至此,這起看似簡單卻又關乎法理人情的案件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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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說法
 
  一、買到過期食品能否主張十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消費者因生活消費需要在超市、商店或其他銷售渠道購買到過期食品,有權主張返還價款并十倍賠償。
 
  二、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是否構成重復賠償?
 
  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是兩種不同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處罰是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銷售行為的行政制裁,目的在于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錢某某提起本案民事訴訟則是對其個人經濟損失的賠償以及懲罰性賠償;兩者并不構成重復賠償。
 
  三、“知假買假”是否有權要求懲罰性十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上述法律規定,在購買者明知的情況下法院應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予以支持,而且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就主張購買者明知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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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作為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銷售者也應當定期對庫存和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可能危及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
 
  消費者若買到過期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愿賠償時,要及時保存證據,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



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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