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煙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防疫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3月18日,煙臺市發展改革委、煙臺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于煙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2年3月19日起執行。煙臺市疫情防控期間,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消殺用品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實行漲價幅度控制。經營者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會被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
《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二、
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2022年3月13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三、
2022年3月13日前未實際銷售,或者2022年3月13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進銷差價率(順加)超過35%對外銷售的。
經營者相關哄抬價格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日期:2022-03-19
一、
《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二、
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2022年3月13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三、
2022年3月13日前未實際銷售,或者2022年3月13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進銷差價率(順加)超過35%對外銷售的。
經營者相關哄抬價格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日期:202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