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在世界塑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因高強度、輕質量、無異味等特點,在食品包裝領域特別是PET飲料瓶的應用廣泛。另一方面,其增加消費者需求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廢料,因其難以自然降解的特性對生態環境帶來了不小的壓力。面對廢棄物管理帶來的環境壓力,消費后的PET回收技術應用而生,各國紛紛制定了PET回收計劃。加拿大、美國、歐盟、英國、韓國、日本等國家或地區均已明確規定回收塑料可作為食品接觸材料使用,并制定了相關監管措施,對我國回收PET瓶再生并作為可接觸食品材料提供了參考。
一、國外對食品接觸用回收PET的管理
(一)加拿大
在加拿大,回收塑料用于食品包裝中必須符合《食品和藥品法》第23條的規定,同時發布了《食品包裝應用中確定回收塑料的可接受性和使用指南》。對于企業而言,如果打算申請新回收塑料材料,必須經過加拿大衛生部下屬的健康產品和食品局(Health Product and Food Branch,HPFB)的審查,當滿足條件后企業將會收到一封“不反對信”(Letter of No Objection,LONO)。
(二)美國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負責食品接觸再生塑料的監管。食品接觸再生塑料的法規要求與原生塑料的要求相同,即同樣需要符合《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下第21章節(21CFR)中的要求。該法案原則上允許回收塑料用于食品包裝,并發布了相應的再生塑料質量評估指南文件。美國法規并不強制要求企業進行再生塑料工藝的認證。再生塑料相關企業可自愿向FDA提交對其再生工藝評估的申請。如果FDA認為通過該回收工藝生產的再生塑料產品是安全的,則會向申請企業出具相關產品適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無異議函(No Objection Letter, NOL)。
(三)歐盟
不同于美國,回收塑料的工藝認證在歐盟是一項強制性的要求。根據(EU) 282/2008法規的規定,如果預期要將回收塑料使用在食品包裝材料中,需要首先向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提交申請。EFSA將對回收工藝進行評估,尤其是針對可能的污染來源以及整個回收工藝對于污染物去除率進行評估。歐盟再生塑料法規(EU) No 282/2008出臺已達14年之久,從實施的情況來看,存在著法規適用性、許可與生產等諸多問題,歐盟準備起草新再生塑料法規,以取代(EU) No 282/2008。新法規將更專注于去污處理程序,該法規規定所有的塑料回收工藝都應包括一個凈化環節,并且對去污過程中的技術細節及產品質量有更高要求。
(四)英國
在英國,受管制的食品接觸材料在使用和投放市場之前需要獲得英國食品標準局(Food Standards Agency)批準,對于回收塑料的批準保留使用了歐盟委員會(EC)NO 2023/2006中的相關要求。當某類產品或工藝已獲授權,便會在相關法例的正面清單中列出,然而針對回收塑料工藝的正面清單尚未在立法中確立。在正面清單確立之前,塑料回收工藝如果符合英國《食品安全法》以及任何食品接觸材料法規的相關要求,包括不對人類健康有害、不損害食物的成分(如改變食物的酸度)、不對食物的味道、香氣、顏色或質地產生不利影響等,便可以在英國上市或繼續運營。由于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此前已經制定了詳細的指南,因此英國目前的評估及授權方法是基于歐盟的流程。
(五)韓國
韓國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均受到《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食品接觸再生塑料首先應滿足該法案第3章的前提條件,即禁止在食品接觸器具、容器和包裝中存在或使用可能危害人類健康的有毒/有害化學品。食品藥品安全部(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MFDS)負責為這些產品制定標準和規范。由MFDS頒布的《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裝的標準與規范》(第2021-76號公告)中明確指出在制造及加工器具、容器及包裝時,可將回收塑料用于與食物接觸,并負責對生產過程進行審查和認可。同時,回收企業必須具備單獨收集和分類塑料瓶的設施設備,韓國環境部負責對再生過程中所使用塑料碎片等原料進行初步驗證。
(六)日本
日本對廢物循環利用有著一套完整、配套的法律體系。其中,《容器和包裝回收法》規定了消費者、地方公共團體、企業對PET瓶分類和回收要求,該法由環境部、經濟產業省、財政部、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省五個部門共同管理。其中,用于盛裝醬油、飲料、酒類和部分調味品的PET瓶與其它用途的PET塑料容器如盛裝食用油、非食品用途的應分開回收,對于不同的回收要求PET瓶上應具有指定識別標志。消費者可根據PET瓶的識別標志對指定的PET瓶進行分揀和排出,地方公共團體負責分類收集,最后由生產者負責再商品化,即再生PET薄片或顆粒,以生產紡織品、板材產品等回收產品,或經過更高級處理后制成再生PET瓶。
二、對我國食品接觸用再生PET瓶的啟示
(一)大力推進垃圾分類管理
為更好的提高廢棄PET瓶的回收利用價值,我國應大力部署推進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借鑒日本垃圾分類相關規定,不斷細化分類原則,研究發展配套的垃圾回收系統,同時鼓勵民眾廣泛參與,細化消費者、企業、政府對于垃圾分類回收的責任,建立全社會共同參與機制。
(二)建立完善風險評估體系
在充分調研我國食品接觸用PET的回收基礎上,研究我國PET瓶非食品用途情況,確定主要污染物及最大遷移水平,借鑒歐美對再生PET材料挑戰性測試,以制定可接受的去污效率及遷移水平,在大量實驗數據的基礎上建立我國再生PET的風險評估體系。
(三)制定再生PET材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對于我國再生PET用于食品接觸材料,應首先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回收塑料可應用于食品包裝、容器等制品,進而在回收體系及風險評估體系完善的情況下,借鑒國外經驗,在小范圍內開展再生PET的審查,并不斷完善審查方式,優化審查類型。同時,在滿足GB 4806.1-2006《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16《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食品接觸材料國家安全標準要求的前提下,可制定再生PET材料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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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23
一、國外對食品接觸用回收PET的管理
(一)加拿大
在加拿大,回收塑料用于食品包裝中必須符合《食品和藥品法》第23條的規定,同時發布了《食品包裝應用中確定回收塑料的可接受性和使用指南》。對于企業而言,如果打算申請新回收塑料材料,必須經過加拿大衛生部下屬的健康產品和食品局(Health Product and Food Branch,HPFB)的審查,當滿足條件后企業將會收到一封“不反對信”(Letter of No Objection,LONO)。
(二)美國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負責食品接觸再生塑料的監管。食品接觸再生塑料的法規要求與原生塑料的要求相同,即同樣需要符合《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下第21章節(21CFR)中的要求。該法案原則上允許回收塑料用于食品包裝,并發布了相應的再生塑料質量評估指南文件。美國法規并不強制要求企業進行再生塑料工藝的認證。再生塑料相關企業可自愿向FDA提交對其再生工藝評估的申請。如果FDA認為通過該回收工藝生產的再生塑料產品是安全的,則會向申請企業出具相關產品適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無異議函(No Objection Letter, NOL)。
(三)歐盟
不同于美國,回收塑料的工藝認證在歐盟是一項強制性的要求。根據(EU) 282/2008法規的規定,如果預期要將回收塑料使用在食品包裝材料中,需要首先向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提交申請。EFSA將對回收工藝進行評估,尤其是針對可能的污染來源以及整個回收工藝對于污染物去除率進行評估。歐盟再生塑料法規(EU) No 282/2008出臺已達14年之久,從實施的情況來看,存在著法規適用性、許可與生產等諸多問題,歐盟準備起草新再生塑料法規,以取代(EU) No 282/2008。新法規將更專注于去污處理程序,該法規規定所有的塑料回收工藝都應包括一個凈化環節,并且對去污過程中的技術細節及產品質量有更高要求。
(四)英國
在英國,受管制的食品接觸材料在使用和投放市場之前需要獲得英國食品標準局(Food Standards Agency)批準,對于回收塑料的批準保留使用了歐盟委員會(EC)NO 2023/2006中的相關要求。當某類產品或工藝已獲授權,便會在相關法例的正面清單中列出,然而針對回收塑料工藝的正面清單尚未在立法中確立。在正面清單確立之前,塑料回收工藝如果符合英國《食品安全法》以及任何食品接觸材料法規的相關要求,包括不對人類健康有害、不損害食物的成分(如改變食物的酸度)、不對食物的味道、香氣、顏色或質地產生不利影響等,便可以在英國上市或繼續運營。由于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此前已經制定了詳細的指南,因此英國目前的評估及授權方法是基于歐盟的流程。
(五)韓國
韓國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均受到《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食品接觸再生塑料首先應滿足該法案第3章的前提條件,即禁止在食品接觸器具、容器和包裝中存在或使用可能危害人類健康的有毒/有害化學品。食品藥品安全部(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MFDS)負責為這些產品制定標準和規范。由MFDS頒布的《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裝的標準與規范》(第2021-76號公告)中明確指出在制造及加工器具、容器及包裝時,可將回收塑料用于與食物接觸,并負責對生產過程進行審查和認可。同時,回收企業必須具備單獨收集和分類塑料瓶的設施設備,韓國環境部負責對再生過程中所使用塑料碎片等原料進行初步驗證。
(六)日本
日本對廢物循環利用有著一套完整、配套的法律體系。其中,《容器和包裝回收法》規定了消費者、地方公共團體、企業對PET瓶分類和回收要求,該法由環境部、經濟產業省、財政部、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省五個部門共同管理。其中,用于盛裝醬油、飲料、酒類和部分調味品的PET瓶與其它用途的PET塑料容器如盛裝食用油、非食品用途的應分開回收,對于不同的回收要求PET瓶上應具有指定識別標志。消費者可根據PET瓶的識別標志對指定的PET瓶進行分揀和排出,地方公共團體負責分類收集,最后由生產者負責再商品化,即再生PET薄片或顆粒,以生產紡織品、板材產品等回收產品,或經過更高級處理后制成再生PET瓶。
二、對我國食品接觸用再生PET瓶的啟示
(一)大力推進垃圾分類管理
為更好的提高廢棄PET瓶的回收利用價值,我國應大力部署推進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借鑒日本垃圾分類相關規定,不斷細化分類原則,研究發展配套的垃圾回收系統,同時鼓勵民眾廣泛參與,細化消費者、企業、政府對于垃圾分類回收的責任,建立全社會共同參與機制。
(二)建立完善風險評估體系
在充分調研我國食品接觸用PET的回收基礎上,研究我國PET瓶非食品用途情況,確定主要污染物及最大遷移水平,借鑒歐美對再生PET材料挑戰性測試,以制定可接受的去污效率及遷移水平,在大量實驗數據的基礎上建立我國再生PET的風險評估體系。
(三)制定再生PET材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對于我國再生PET用于食品接觸材料,應首先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回收塑料可應用于食品包裝、容器等制品,進而在回收體系及風險評估體系完善的情況下,借鑒國外經驗,在小范圍內開展再生PET的審查,并不斷完善審查方式,優化審查類型。同時,在滿足GB 4806.1-2006《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16《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食品接觸材料國家安全標準要求的前提下,可制定再生PET材料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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