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關于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海洋局的有關要求,中央編辦近期發文對工商總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的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進行了調整。
涉及工商總局的調整事項主要有:
一、將工商總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工商總局不再保留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相應核減機關行政編制和司局級領導職數。
二、明確了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涉及海關總署的調整事項主要有:
一、將海關總署承擔的海上緝私職責劃給國家海洋局,相應核減機關行政編制和系統緝私警察編制。關于涉及的系統有關事業編制的劃轉,由海關總署配合國家海洋局研究提出具體方案后另行規定。
二、明確了與國家海洋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一)海關與中國海警建立情報交換共享機制,海關緝私部門發現的涉及海上走私情報應及時提供給中國海警,中國海警開展海上查緝并反饋查緝情況,按照管轄權限辦理案件移交,雙方共同制定案件移交等具體辦法。(二)海關和中國海警加強協作聯動,對于發生在海上及沿海非設關地的重大走私活動,海關和中國海警可組織開展聯合打私行動,統一部署、統一組織。(三)海關在陸上和內河、界河、界湖緝私和查辦案件中,發現涉及海上的走私活動,應通知中國海警,中國海警應及時部署查緝;中國海警在海上緝私過程中,發現涉及陸上內河、界河、界湖走私的,及時通知海關緝私部門予以查處。(四)海關發現監管船舶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駛離海關監管區的,或在監管中遭遇暴力抗拒執法的,可通告中國海警,中國海警應予以攔截。(五)海關和中國海警加強珠江口水域緝私的協作聯動,雙方在淇澳島大王角與孖州島燈標連線以內的水域開展緝私活動時,相互提供執法支持。
涉及質檢總局的調整事項主要有:
一、將質檢總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質檢總局不再保留食品生產監管司,相應核減機關行政編制和司局級領導職數。
二、將質檢總局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強制檢驗的職責和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三、明確了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監督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