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從青島**食品有限公司處購進“奶香花生”。當事人使用上述“奶香花生”生產“奶香花生(500g/袋)”,經出廠檢驗(損耗5袋)合格后置于成品庫內待售。經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檢驗結果為0.12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不得使用”的技術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又查明,當事人采購的原料“奶香花生”經當事人送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不得使用”的要求,系導致當事人生產的“奶香花生(500g/袋)”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當事人實施的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奶香花生(500g/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仟零壹拾貳元整;
2、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整。
相關標準
山梨酸及其鉀鹽抗菌性強,防腐效果好,是目前應用非常廣泛的食品防腐劑。長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鉀鹽超標的食品,可能對肝臟、腎臟、骨骼生長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中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2022〕**********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號;
法定代表人:***;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證,當事人于****年*月**日注冊成立,從事炒貨、食糖等商品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
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2022年6月1日,當事人從青島**食品有限公司處購進“奶香花生”16箱(5kg/袋,2袋/箱),共計160kg,采購價格為**元/箱(即**元/kg),采購金額共計2880元。2022年6月3日,當事人使用上述“奶香花生”155kg,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區*******號的生產地址分裝生產“奶香花生(500g/袋)”,扣除生產過程中的物料損耗等因素4.5kg,實際生產“奶香花生(500g/袋)”301袋,經出廠檢驗(損耗5袋)合格后置于成品庫內待售。
經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檢驗結果為0.12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不得使用”的技術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截至2022年7月18日止,當事人共售出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295袋,銷售價格為**元/袋,銷售金額共計4012元;庫存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1袋(系作為產品留樣)。綜上,當事人生產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貨值金額共計4093.6元,獲違法所得4012元。
另查證,當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將留樣的“奶香花生(500g/袋)”1袋封存在不合格品區,于2022年7月18日起陸續向購貨者發送召回公告,開展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召回工作。截至2022年8月8日止,當事人共計召回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26袋。2022年9月15日,在我局執法人員監督下,當事人將庫存的產品留樣及召回產品共計27袋予以銷毀。
又查明,當事人采購的原料“奶香花生”經當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送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不得使用”的要求,系導致當事人生產的“奶香花生(500g/袋)”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檢驗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2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制發并送達了滬市監松聽告〔2022〕**********號《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實施的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奶香花生(500g/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仟零壹拾貳元整;
2、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陸萬伍仟伍佰元、違法所得肆仟零壹拾貳元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日期:2022-10-21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從青島**食品有限公司處購進“奶香花生”。當事人使用上述“奶香花生”生產“奶香花生(500g/袋)”,經出廠檢驗(損耗5袋)合格后置于成品庫內待售。經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檢驗結果為0.12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不得使用”的技術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又查明,當事人采購的原料“奶香花生”經當事人送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不得使用”的要求,系導致當事人生產的“奶香花生(500g/袋)”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當事人實施的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奶香花生(500g/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仟零壹拾貳元整;
2、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整。
相關標準
山梨酸及其鉀鹽抗菌性強,防腐效果好,是目前應用非常廣泛的食品防腐劑。長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鉀鹽超標的食品,可能對肝臟、腎臟、骨骼生長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熟制堅果與籽類食品中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2022〕**********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號;
法定代表人:***;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證,當事人于****年*月**日注冊成立,從事炒貨、食糖等商品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
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2022年6月1日,當事人從青島**食品有限公司處購進“奶香花生”16箱(5kg/袋,2袋/箱),共計160kg,采購價格為**元/箱(即**元/kg),采購金額共計2880元。2022年6月3日,當事人使用上述“奶香花生”155kg,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區*******號的生產地址分裝生產“奶香花生(500g/袋)”,扣除生產過程中的物料損耗等因素4.5kg,實際生產“奶香花生(500g/袋)”301袋,經出廠檢驗(損耗5袋)合格后置于成品庫內待售。
經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檢驗結果為0.12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不得使用”的技術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截至2022年7月18日止,當事人共售出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295袋,銷售價格為**元/袋,銷售金額共計4012元;庫存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1袋(系作為產品留樣)。綜上,當事人生產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貨值金額共計4093.6元,獲違法所得4012元。
另查證,當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將留樣的“奶香花生(500g/袋)”1袋封存在不合格品區,于2022年7月18日起陸續向購貨者發送召回公告,開展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的召回工作。截至2022年8月8日止,當事人共計召回上述“奶香花生(500g/袋)”26袋。2022年9月15日,在我局執法人員監督下,當事人將庫存的產品留樣及召回產品共計27袋予以銷毀。
又查明,當事人采購的原料“奶香花生”經當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送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不得使用”的要求,系導致當事人生產的“奶香花生(500g/袋)”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檢驗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2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制發并送達了滬市監松聽告〔2022〕**********號《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實施的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奶香花生(500g/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仟零壹拾貳元整;
2、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陸萬伍仟伍佰元、違法所得肆仟零壹拾貳元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