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家食品公司將“飲料”產品虛假宣傳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遭到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違法事實
2020年,當事人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網店,網店名稱:**食品官方旗艦店,開始在網店銷售預包裝食品。2024年8月10日,當事人開始在網店上架銷售益生菌發酵型奶味飲品,商品標簽標示“配料:水、白砂糖、葡萄糖……;產品標準號:GB7101”等信息。同時為吸引消費者瀏覽、購買商品,當事人于上架當天開始在網店商品銷售頁面標題處標示“****益生菌酸奶兒童早餐常溫營養乳酸菌果味牛奶0脂批發整箱”、在“商品詳情”欄內標示“飲品種類風味牛奶”,宣傳商品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
事實上,該商品執行標準GB7101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該商品屬于飲料,而不是當事人所宣傳的“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當事人上述宣傳為虛假宣傳。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嘉處〔2025〕**********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室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18日,本局接到舉報,反映在拼多多當事人開設的“**食品官方旗艦店”購買益生菌發酵型奶味飲品,當事人在商品詳情頁面宣傳產品為風味牛奶,實際產品與當事人描述不同,涉嫌違法。2024年9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拼多多網店上述商品相關頁面,并截圖留證。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依法于2024年10月11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成立于2001年9月19日,主要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活動,持有效食品經營備案。2020年,當事人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網店,網店名稱:**食品官方旗艦店,開始在網店銷售預包裝食品。2024年8月10日,當事人開始在網店上架銷售益生菌發酵型奶味飲品,商品標簽標示“配料:水、白砂糖、葡萄糖、全脂乳粉、食品添加劑(羧甲基纖維素鈉、黃原膠、檸檬酸、環己基氨基磺酸鈉、檸檬酸鈉、安賽蜜、山梨酸鉀)、食用香精、嗜熱鏈球菌、保加利亞乳桿菌、嗜酸乳桿菌、干酪乳桿菌;產品標準號:GB7101”等信息。同時為吸引消費者瀏覽、購買商品,當事人于上架當天開始在網店商品銷售頁面標題處標示“****益生菌酸奶兒童早餐常溫營養乳酸菌果味牛奶0脂批發整箱”、在“商品詳情”欄內標示“飲品種類風味牛奶”,宣傳商品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事實上,該商品執行標準GB7101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該商品屬于飲料,而不是當事人所宣傳的“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當事人上述宣傳為虛假宣傳。2024年9月26日,當事人進行整改、刪除了上述違法宣傳內容。在此期間,當事人上述頁面瀏覽量僅60余次,商品銷量有11單交易成功,經營額共計人民幣298.31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案涉商品網店銷售頁面截圖、詢問筆錄、案涉商品實物圖片、案涉商品網店相關頁面瀏覽量及銷量截圖、案涉商品銷售記錄截圖、情況說明、案涉商品網店相關頁面整改截圖等。
本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嘉罰告〔202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案涉頁面瀏覽量較小、案涉頁面商品銷量較小、經營額較小,并主動及時整改、刪除相關違法宣傳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各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月7日
日期:2025-02-07
違法事實
2020年,當事人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網店,網店名稱:**食品官方旗艦店,開始在網店銷售預包裝食品。2024年8月10日,當事人開始在網店上架銷售益生菌發酵型奶味飲品,商品標簽標示“配料:水、白砂糖、葡萄糖……;產品標準號:GB7101”等信息。同時為吸引消費者瀏覽、購買商品,當事人于上架當天開始在網店商品銷售頁面標題處標示“****益生菌酸奶兒童早餐常溫營養乳酸菌果味牛奶0脂批發整箱”、在“商品詳情”欄內標示“飲品種類風味牛奶”,宣傳商品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
事實上,該商品執行標準GB7101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該商品屬于飲料,而不是當事人所宣傳的“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當事人上述宣傳為虛假宣傳。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嘉處〔2025〕**********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室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18日,本局接到舉報,反映在拼多多當事人開設的“**食品官方旗艦店”購買益生菌發酵型奶味飲品,當事人在商品詳情頁面宣傳產品為風味牛奶,實際產品與當事人描述不同,涉嫌違法。2024年9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拼多多網店上述商品相關頁面,并截圖留證。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依法于2024年10月11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成立于2001年9月19日,主要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活動,持有效食品經營備案。2020年,當事人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網店,網店名稱:**食品官方旗艦店,開始在網店銷售預包裝食品。2024年8月10日,當事人開始在網店上架銷售益生菌發酵型奶味飲品,商品標簽標示“配料:水、白砂糖、葡萄糖、全脂乳粉、食品添加劑(羧甲基纖維素鈉、黃原膠、檸檬酸、環己基氨基磺酸鈉、檸檬酸鈉、安賽蜜、山梨酸鉀)、食用香精、嗜熱鏈球菌、保加利亞乳桿菌、嗜酸乳桿菌、干酪乳桿菌;產品標準號:GB7101”等信息。同時為吸引消費者瀏覽、購買商品,當事人于上架當天開始在網店商品銷售頁面標題處標示“****益生菌酸奶兒童早餐常溫營養乳酸菌果味牛奶0脂批發整箱”、在“商品詳情”欄內標示“飲品種類風味牛奶”,宣傳商品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事實上,該商品執行標準GB7101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該商品屬于飲料,而不是當事人所宣傳的“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風味牛奶”,當事人上述宣傳為虛假宣傳。2024年9月26日,當事人進行整改、刪除了上述違法宣傳內容。在此期間,當事人上述頁面瀏覽量僅60余次,商品銷量有11單交易成功,經營額共計人民幣298.31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案涉商品網店銷售頁面截圖、詢問筆錄、案涉商品實物圖片、案涉商品網店相關頁面瀏覽量及銷量截圖、案涉商品銷售記錄截圖、情況說明、案涉商品網店相關頁面整改截圖等。
本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嘉罰告〔202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案涉頁面瀏覽量較小、案涉頁面商品銷量較小、經營額較小,并主動及時整改、刪除相關違法宣傳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各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月7日
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