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家食品公司生產的黃油風味吐司混入異物,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萬元。
違法事實
經查證,2023年11月15日當事人生產了一款黃油風味吐司,當事人生產這款商品所在的車間內另一條生產線的工人會使用一次性丁腈手套。有消費者購買到當事人2023年11月15日生產的一包黃油風味吐司,其中混有異物。經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辨認該異物為一次性丁腈手套碎片。案發后,當事人對2023年11月15日生產的黃油風味吐司進行召回。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生產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4〕**********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經查證,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從事食品生產,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2023年11月15日當事人生產了一款黃油風味吐司,當事人生產這款商品所在的車間內另一條生產線的工人會使用一次性丁腈手套。有消費者購買到當事人2023年11月15日生產的一包黃油風味吐司,其中混有異物。經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辨認該異物為一次性丁腈手套碎片。案發后,當事人對2023年11月15日生產的黃油風味吐司進行召回。
另查明,這款涉案商品的原料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當事人生產的涉案商品交由當事人的關聯公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進行銷售,當事人并不收取貨款。故當事人生產涉案商品無貨值金額,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并確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轄權;證據二、詢問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涉案商品的實物照片,證明涉案商品混有異物的實際情況;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生產涉案商品無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的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一次性丁腈手套照片及采購訂單截圖,證明當事人生產涉案商品的車間內使用手套的情況;證據六、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次性丁腈手套發放和回收確認記錄復印件、吐司組分割記錄復印件等,證明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
證據七、當事人提供的產品召回告示及照片,證明當事人對涉案商品開展召回的情況;
證據八、投訴登記表,證明案件來源;
證據九、其他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其中復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以上證據材料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各項證據之間已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本局認為:
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對涉案商品進行召回。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的,涉案商品數量僅有1包,且無貨值金額,無社會影響,符合《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和《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
2024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罰告〔202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生產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大寫)、違法所得人民幣零(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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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3日
違法事實
經查證,2023年11月15日當事人生產了一款黃油風味吐司,當事人生產這款商品所在的車間內另一條生產線的工人會使用一次性丁腈手套。有消費者購買到當事人2023年11月15日生產的一包黃油風味吐司,其中混有異物。經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辨認該異物為一次性丁腈手套碎片。案發后,當事人對2023年11月15日生產的黃油風味吐司進行召回。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生產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4〕**********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經查證,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從事食品生產,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2023年11月15日當事人生產了一款黃油風味吐司,當事人生產這款商品所在的車間內另一條生產線的工人會使用一次性丁腈手套。有消費者購買到當事人2023年11月15日生產的一包黃油風味吐司,其中混有異物。經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辨認該異物為一次性丁腈手套碎片。案發后,當事人對2023年11月15日生產的黃油風味吐司進行召回。
另查明,這款涉案商品的原料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當事人生產的涉案商品交由當事人的關聯公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進行銷售,當事人并不收取貨款。故當事人生產涉案商品無貨值金額,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并確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轄權;證據二、詢問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涉案商品的實物照片,證明涉案商品混有異物的實際情況;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生產涉案商品無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的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一次性丁腈手套照片及采購訂單截圖,證明當事人生產涉案商品的車間內使用手套的情況;證據六、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次性丁腈手套發放和回收確認記錄復印件、吐司組分割記錄復印件等,證明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
證據七、當事人提供的產品召回告示及照片,證明當事人對涉案商品開展召回的情況;
證據八、投訴登記表,證明案件來源;
證據九、其他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其中復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以上證據材料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各項證據之間已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本局認為:
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對涉案商品進行召回。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的,涉案商品數量僅有1包,且無貨值金額,無社會影響,符合《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和《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規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
2024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罰告〔202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生產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大寫)、違法所得人民幣零(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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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