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通過***口岸從菲律賓進口生產日期為2019年10月8日的***金槍魚罐頭(豉汁口味),當事人進口該批次產品后通過分銷商在國內銷售。2022年6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撫州市臨川區****食品店經營的由當事人進口總分銷的***豉汁口味金槍魚罐頭(規格:180g/罐,生產日期:2019-10-08)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0.170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在該類食品中不得使用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向境外生產廠家開展調查,造成涉案產品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超標的原因為該產品的配料“黑豆”中帶入了苯甲酸鈉,非該生產商主動添加。
當事人的上述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處罰結果
一、沒收生產日期為20191008批次***金槍魚罐頭(豉汁口味)657罐;
二、沒收違法所得198382.67元;
三、罰款24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浦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0月25日通過***口岸從菲律賓進口生產日期為2019年10月8日的***金槍魚罐頭(豉汁口味)1297箱,每箱24罐,共計31128罐。當事人進口該批次產品后通過分銷商在國內銷售。2022年6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撫州市臨川區****食品店經營的由當事人進口總分銷的***豉汁口味金槍魚罐頭(規格:180g/罐,生產日期:2019-10-08)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0.170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在該類食品中不得使用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7月5日,向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NO:食安**********),當事人未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檢申請。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生產日期為2019年10月8日批次的產品30696罐,銷售額為362792.10元;另有贈品256罐、前期召回481罐,共計657罐,折合人民幣7765.74元;實際繳納增值稅總額為41737.14元。
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向境外生產廠家開展調查,造成涉案產品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超標的原因為該產品的配料“黑豆”中帶入了苯甲酸鈉,非該生產商主動添加。2022年7月6日當事人向全國分銷商召回該批次涉案產品,截至2022年8月18日并無涉案產品召回。當事人因同一產品的不同批次(規格180g/罐,生產日期:2020-06-14)于2022年1月4日被行政處罰,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8日已主動向全國各級分銷商召回該***豉汁口味金槍魚罐頭的所有批次產品,其中包含此次涉案的***豉汁口味金槍魚罐頭(規格:180g/罐,生產日期:2019-10-08),截至2021年12月22日共召回涉案批次產品481罐,共退還貨款5663.65元,并且當事人已于2021年10月18日主動在全國市場下架停售該產品。本次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后,當事人再次進行排查核實,確認上述被抽檢的產品屬于當事人分銷商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給被抽樣單位撫州市臨川區****食品店的,屬于2021年10月召回產品中遺漏部分。當事人共銷售給上海**食品有限公司1200罐,召回176罐,貨值金額12000元。
綜上,本案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98382.67元、貨值金額為人民幣367932.9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食安**********)、當事人提供的進貨、銷售憑證、召回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于案發后主動召回涉案批次產品及其它批次的該產品,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當事人所經營的涉案產品中的苯甲酸及其鈉鹽為原料帶入,非主動添加,無主觀故意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減輕處罰如下:
一、沒收生產日期為20191008批次***金槍魚罐頭(豉汁口味)657罐;
二、沒收違法所得198382.67元;
三、罰款24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貳萬肆仟元、違法所得拾玖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陸角柒分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沒收生產日期為20191008批次***金槍魚罐頭(豉汁口味)657罐的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01日
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