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1批次“****乳清蛋白復合粉”(凈含量:400g/罐),產品標簽標注“產品名稱:****乳清蛋白復合粉(固體飲料);配料:乳清蛋白粉,大豆分離蛋白,豌豆蛋白,藜麥;執行標準GB/T29602”,該產品為復合蛋白固體飲料,其標簽未按其標注的執行標準《GB/T29602固體飲料》8.1c的要求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
當事人在其復合蛋白固體飲料產品****乳清蛋白復合粉(凈含量:400g/罐)標簽上未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的行為不符合《GB/T29602固體飲料》8.1c),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奉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
現已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生產1批次“****乳清蛋白復合粉”(凈含量:400g/罐),產品標簽標注“產品名稱:****乳清蛋白復合粉(固體飲料);配料:乳清蛋白粉,大豆分離蛋白,豌豆蛋白,藜麥;執行標準GB/T29602”,該產品為復合蛋白固體飲料,其標簽未按其標注的執行標準《GB/T29602固體飲料》8.1c的要求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產品187罐,其中留樣2罐,共計入庫185罐,實際銷售183罐,銷售價格29.8元/罐。2022年8月25日,當事人發出召回通知。截止至本案調查終結,共召回183罐上述產品。2022年8月28日,當事人已將全部產品無害化銷毀。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案調查終結后,本局于2022年11月0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奉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當事人在其復合蛋白固體飲料產品****乳清蛋白復合粉(凈含量:400g/罐)標簽上未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的行為不符合《GB/T29602固體飲料》8.1c),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奉賢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16日
日期:2022-12-05
上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1批次“****乳清蛋白復合粉”(凈含量:400g/罐),產品標簽標注“產品名稱:****乳清蛋白復合粉(固體飲料);配料:乳清蛋白粉,大豆分離蛋白,豌豆蛋白,藜麥;執行標準GB/T29602”,該產品為復合蛋白固體飲料,其標簽未按其標注的執行標準《GB/T29602固體飲料》8.1c的要求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
當事人在其復合蛋白固體飲料產品****乳清蛋白復合粉(凈含量:400g/罐)標簽上未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的行為不符合《GB/T29602固體飲料》8.1c),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奉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
現已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生產1批次“****乳清蛋白復合粉”(凈含量:400g/罐),產品標簽標注“產品名稱:****乳清蛋白復合粉(固體飲料);配料:乳清蛋白粉,大豆分離蛋白,豌豆蛋白,藜麥;執行標準GB/T29602”,該產品為復合蛋白固體飲料,其標簽未按其標注的執行標準《GB/T29602固體飲料》8.1c的要求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產品187罐,其中留樣2罐,共計入庫185罐,實際銷售183罐,銷售價格29.8元/罐。2022年8月25日,當事人發出召回通知。截止至本案調查終結,共召回183罐上述產品。2022年8月28日,當事人已將全部產品無害化銷毀。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案調查終結后,本局于2022年11月0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奉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當事人在其復合蛋白固體飲料產品****乳清蛋白復合粉(凈含量:400g/罐)標簽上未標注不同蛋白來源的混合比例的行為不符合《GB/T29602固體飲料》8.1c),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奉賢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16日
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