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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進口酒類產品中文標簽未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商家遭處罰

   2022-12-14 食品伙伴網夏荷507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某公司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3.1.3條的規定,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予以在標簽內標示,被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000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違法事實
 
  上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從**國際供應鏈有限公司購進***威士忌(英國進口商品)。當事人在未取得酒類商品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在網店商家銷售“威士忌”,產品外包裝標簽標示內容為“原料與輔料:威士忌原酒、水、焦糖色”,其威士忌原酒報關單顯示信息為“原料:玉米、谷物、麥芽”,屬于復合配料,當事人未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予以在標簽內標示。
 
  當事人未取得許可銷售酒類商品的行為,違反《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第六條:“本市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于后期取得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當事人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3.1.3條的規定,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予以在標簽內標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處罰結果
 
  (一)沒收違法所得陸佰捌拾陸圓整;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普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號
 
  法定代表人:**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酒類經營;一般項目: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等。
 
  2022年7月7日,我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當事人上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經銷的***威士忌標簽未對復合配料予以標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和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案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上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平臺開設的“**洋酒**自營旗艦店”從事酒類銷售經營活動。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酒類商品銷售許可的情況下,于2022年7月1日在上述網店上架銷售“路易**蘇格蘭威士忌***威士忌雙支組合裝2*750ml+配2洋酒杯”,產品外包裝標簽標示內容為“原料與輔料:威士忌原酒、水、焦糖色”,其威士忌原酒報關單顯示信息為“原料:玉米、谷物、麥芽”,屬于復合配料,當事人未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予以在標簽內標示。
 
  另查明,上述產品系當事人于2022年7月1日從**國際供應鏈有限公司購進100件***威士忌(規格為750ML*2),均為英國進口商品,上述標簽系當事人自行制作張貼,貨值金額共計7400元,違法所得共計686元。
 
  2022年7月13日,當事人已將剩余庫存51件***威士忌標簽予以改正。2022年10月18日,當事人已取得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普市監酒批字第**********號)。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詢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舉報投訴單等證據材料為證。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0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普罰告〔2022〕**********號),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未取得許可銷售酒類商品的行為,違反《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第六條:“本市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我局調查,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于2022年10月18日取得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普市監酒批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當事人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3.1.3條的規定,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予以在標簽內標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違法時間短,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損失,無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并決定從輕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陸佰捌拾陸圓整;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等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日期:2022-12-14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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