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維生素A實測值為9.40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明示指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2022年5月19日,當事人在從事“****”嬰幼兒鐵鋅鈣面條生產作業時,“倒粉、和面”生產崗位的工作人員在生產操作該生產批次第5鍋原料時未按產品生產工藝要求將稱量好的配料與復合面粉預混2分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行為。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
2.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2049盒[生產日期:20220521,規格型號:240克(8包)/盒];
3.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崇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
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23日,本局在國抽系統中收到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一份不合格檢驗材料,其中《檢驗報告》(編號:**********)顯示該局于2022年8月22日對梅州**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一款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規格型號:240克(8包)/盒;生產日期:2022-05-21;商標:****】開展監督抽檢,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測,上述批次嬰幼兒鐵鋅鈣面條維生素A實測值為9.40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明示指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9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梅州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編號:**********),當日當事人向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2022年10月21日執法大隊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行為報本局申請立案,2022年10月28日本局批準予以立案調查。2022年11月2日,本局收到當事人提供的復檢報告,檢驗結論仍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11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扣押當事人召回的2049盒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并現場開具1份《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編號為滬市監崇強決〔2022〕******號。
經查:2022年5月19日,當事人在從事“****”嬰幼兒鐵鋅鈣面條生產作業時,“倒粉、和面”生產崗位的工作人員在生產操作該生產批次第5鍋原料時未按產品生產工藝要求將稱量好的配料與復合面粉預混2分鐘。隨后當事人使用上述未按要求攪拌的原料與該批次前4鍋攪拌的原料混合生產了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21日的上述產品共計2186盒,其中12盒用于出廠檢驗、2盒用于留樣,剩余的2172盒于2022年5月28日以4.35元/盒的價格全部銷售給****(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600盒發貨至***(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區的倉庫,1572盒發貨至****(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廣州市增城區的倉庫]。2022年8月22日,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梅州**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由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批次“****”嬰幼兒鐵鋅鈣面條進行監督抽檢。2022年9月22日,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一份《檢驗報告》(編號:**********),顯示上述批次“****”嬰幼兒鐵鋅鈣面條檢驗項目中維生素A實測值為9.40μgRE/100KJ(標準指標為14μgRE/100KJ~43μgRE/100KJ且≥80%標示值17.5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明示指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9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將上述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材料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當日向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并立即啟動產品召回、暫停生產、排查原因等程序。2022年11月2日,本局收到當事人提供的復檢報告,檢驗結論仍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上述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貨值金額為9509.10元,違法所得為9448.2元。至2022年11月3日,當事人共召回2049盒上述不合格批次“****”嬰幼兒鐵鋅鈣面條,退還****(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貨款共計8913.15元。
另查:2022年9月23日,當事人在收到嬰幼兒面條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材料后,立即啟動產品召回、暫停涉案產品生產等程序,開展企業內部自查自糾工作,通過多方面排查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消除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隱患,并于2022年11月3日提交1份整改報告,完成整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2年9月2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制作的兩份現場筆錄,證明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及當事人生產涉案食品等事實;
3.2022年11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一份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暫停生產、排查原因等措施,以及生產涉案食品的貨值金額與違法所得等事實;
4.2022年11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員工制作一份詢問筆錄,證明涉案食品未按生產工藝的操作規范進行“倒粉、和面”等事實;
5.2022年9月22日,由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一份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食品經檢測被判定為不合格的事實;
6.2022年10月28日,由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檢驗檢測報告,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食品經復檢仍被判定為不合格的事實;
7.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執法人員現場拍攝并于2022年11月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十一張照片,證明當事人生產以及召回涉案食品的事實;
8.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關于涉案食品的送貨單據和退貨單據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與****(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關于涉案食品的貨品往來情況;
9.2022年11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扣押當事人召回產品存放區的2049盒涉案召回食品,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主動召回大部分涉案食品等事實;
10.2022年11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一份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生產涉案食品的有關生產工藝流程;
11.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提供的一份召回公告復印件和一份整改報告,證明案發后當事人主動整改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12.2022年11月18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退款轉賬憑證材料,證明當事人向銷售方關于召回產品退款的有關情況;
13.其他證據材料。
本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崇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規定,同時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向銷售方發出召回公告、暫停生產該產品、通過多方面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且大部分涉案食品已被召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同時鑒于當事人已先行退還銷售方關于召回產品的貨款共計8913.15元,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實際取得款項為535.0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
2.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2049盒[生產日期:20220521,規格型號:240克(8包)/盒];
3.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履行被沒收用于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2049盒[生產日期:20220521,規格型號:240克(8包)/盒]的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19日
日期:2022-12-29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維生素A實測值為9.40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明示指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2022年5月19日,當事人在從事“****”嬰幼兒鐵鋅鈣面條生產作業時,“倒粉、和面”生產崗位的工作人員在生產操作該生產批次第5鍋原料時未按產品生產工藝要求將稱量好的配料與復合面粉預混2分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行為。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
2.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2049盒[生產日期:20220521,規格型號:240克(8包)/盒];
3.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崇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
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23日,本局在國抽系統中收到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一份不合格檢驗材料,其中《檢驗報告》(編號:**********)顯示該局于2022年8月22日對梅州**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一款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規格型號:240克(8包)/盒;生產日期:2022-05-21;商標:****】開展監督抽檢,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測,上述批次嬰幼兒鐵鋅鈣面條維生素A實測值為9.40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明示指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9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梅州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編號:**********),當日當事人向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2022年10月21日執法大隊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行為報本局申請立案,2022年10月28日本局批準予以立案調查。2022年11月2日,本局收到當事人提供的復檢報告,檢驗結論仍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11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扣押當事人召回的2049盒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并現場開具1份《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編號為滬市監崇強決〔2022〕******號。
經查:2022年5月19日,當事人在從事“****”嬰幼兒鐵鋅鈣面條生產作業時,“倒粉、和面”生產崗位的工作人員在生產操作該生產批次第5鍋原料時未按產品生產工藝要求將稱量好的配料與復合面粉預混2分鐘。隨后當事人使用上述未按要求攪拌的原料與該批次前4鍋攪拌的原料混合生產了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21日的上述產品共計2186盒,其中12盒用于出廠檢驗、2盒用于留樣,剩余的2172盒于2022年5月28日以4.35元/盒的價格全部銷售給****(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600盒發貨至***(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區的倉庫,1572盒發貨至****(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廣州市增城區的倉庫]。2022年8月22日,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梅州**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由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批次“****”嬰幼兒鐵鋅鈣面條進行監督抽檢。2022年9月22日,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一份《檢驗報告》(編號:**********),顯示上述批次“****”嬰幼兒鐵鋅鈣面條檢驗項目中維生素A實測值為9.40μgRE/100KJ(標準指標為14μgRE/100KJ~43μgRE/100KJ且≥80%標示值17.5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明示指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9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將上述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材料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當日向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并立即啟動產品召回、暫停生產、排查原因等程序。2022年11月2日,本局收到當事人提供的復檢報告,檢驗結論仍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上述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貨值金額為9509.10元,違法所得為9448.2元。至2022年11月3日,當事人共召回2049盒上述不合格批次“****”嬰幼兒鐵鋅鈣面條,退還****(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貨款共計8913.15元。
另查:2022年9月23日,當事人在收到嬰幼兒面條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材料后,立即啟動產品召回、暫停涉案產品生產等程序,開展企業內部自查自糾工作,通過多方面排查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消除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隱患,并于2022年11月3日提交1份整改報告,完成整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2年9月2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制作的兩份現場筆錄,證明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及當事人生產涉案食品等事實;
3.2022年11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一份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對不合格食品進行召回、暫停生產、排查原因等措施,以及生產涉案食品的貨值金額與違法所得等事實;
4.2022年11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員工制作一份詢問筆錄,證明涉案食品未按生產工藝的操作規范進行“倒粉、和面”等事實;
5.2022年9月22日,由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一份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食品經檢測被判定為不合格的事實;
6.2022年10月28日,由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檢驗檢測報告,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食品經復檢仍被判定為不合格的事實;
7.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執法人員現場拍攝并于2022年11月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十一張照片,證明當事人生產以及召回涉案食品的事實;
8.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關于涉案食品的送貨單據和退貨單據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與****(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關于涉案食品的貨品往來情況;
9.2022年11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扣押當事人召回產品存放區的2049盒涉案召回食品,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主動召回大部分涉案食品等事實;
10.2022年11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一份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生產涉案食品的有關生產工藝流程;
11.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提供的一份召回公告復印件和一份整改報告,證明案發后當事人主動整改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12.2022年11月18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退款轉賬憑證材料,證明當事人向銷售方關于召回產品退款的有關情況;
13.其他證據材料。
本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崇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規定,同時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向銷售方發出召回公告、暫停生產該產品、通過多方面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且大部分涉案食品已被召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同時鑒于當事人已先行退還銷售方關于召回產品的貨款共計8913.15元,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實際取得款項為535.0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
2.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2049盒[生產日期:20220521,規格型號:240克(8包)/盒];
3.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叁拾伍元零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履行被沒收用于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鐵鋅鈣面條2049盒[生產日期:20220521,規格型號:240克(8包)/盒]的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19日
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