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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鋼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月份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曝光

   2023-02-07 濟南市鋼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308
核心提示: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食品藥品執法辦案中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現將濟南市鋼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1月份查辦的食品藥品案件曝光如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食品藥品執法辦案中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現將濟南市鋼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1月份查辦的食品藥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濟南市鋼城區老宅子餐飲有限公司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原料(豇豆)案
 
  當事人采購使用的豇豆經監督抽檢農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5.05元和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濟南市鋼城區艾山街道育才幼兒園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粉條)案
 
  當事人采購使用的粉條經監督抽檢鋁的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58.95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濟南市鋼城區順發鮮果鋪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棗)案
 
  當事人經營的棗經監督抽檢農藥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沒收違法所得120元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濟南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型鋼煉鋼餐廳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黃瓜)案
 
  當事人采購使用的黃瓜經監督抽檢農藥噻蟲嗪的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57.6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濟南市鋼城區天天鮮果品鋪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棗)案
 
  當事人經營的棗經監督抽檢農藥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沒收違法所得70元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濟南市鋼城區阿蓮百貨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豇豆、小油菜)案
 
  當事人經營的豇豆經監督抽檢農藥噻蟲嗪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當事人經營的棗經監督抽檢農藥毒死蜱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74.7元和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濟南市鋼城區包柱調料鋪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花生)案
 
  當事人經營的花生經監督抽檢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80元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濟南市鋼城區喜相逢水餃園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姜)案
 
  當事人采購使用的姜經監督抽檢農藥噻蟲胺的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7.1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濟南十八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鋼城辛莊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姜)案
 
  當事人經營的梭子蟹經監督抽檢農藥噻蟲胺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十、濟南市鋼城區敏通烘焙坊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流心球)案
 
  當事人經營的流心球無標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食品3盒、沒收違法所得14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濟南市鋼城區百順百貨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香蕉)案
 
  當事人經營的香蕉經監督抽檢農藥噻蟲嗪、噻蟲胺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8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二、濟南市鋼城區永香水果鋪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花生)案
 
  當事人經營的花生經監督抽檢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25元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三、濟南市鋼城區海順百貨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紅棗瓜子)案
 
  當事人經營的紅棗瓜子3袋已超過保質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過期食品3袋、沒收違法所得7.5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02-07
 
地區: 山東 濟南市
標簽: 監督 管理 食品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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