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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柔性執法典型案例 食品領域有3起

   2023-02-13 鎮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697
核心提示:為嚴格落實“蘇政40條”和省市場監管局“助企紓困穩企強鏈12條措施”等相關精神,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有溫度的執法”,鎮江市市場監管部門對于輕微違法行為,采取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為企業紓困解難,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現公布一批柔性執法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有3起。……(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嚴格落實“蘇政40條”和省市場監管局“助企紓困穩企強鏈12條措施”等相關精神,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有溫度的執法”,鎮江市市場監管部門對于輕微違法行為,采取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為企業紓困解難,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現公布一批柔性執法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云陽鎮某食品經營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
 
  2022年3月15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云陽鎮某食品經營部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網店“蘇韻蜂產品總匯”的宣傳用語標有“綠純*蜂芝硒蜂膠*洋槐蜂蜜788老山蜂王漿凍干粉”和“綠純綠色食品野酸棗蜂蜜788克老山蜂王漿凍干粉低價有貨”等字樣。當事人從2018年8月開始至案發,上述“綠純*蜂芝硒蜂膠”賣出了14盒,其他上述產品沒有銷售。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錯誤,消除負面影響。
 
  當事人在其網店將“綠純”與“老山”字樣進行混合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丹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作出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處罰不是目的,是管理的一種方法。輕微違法行為容錯免責機制是嚴格執法和教育引導的有機融合,在法理之外兼顧情理,行政執法的價值絕非“為罰而罰”,而是要在懲戒違法行為的同時達到督促鼓勵企業主動守法、提高管理水平的實際效果。
 
  案例三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揚中某超市銷售不合格的百合干案
 
  2022年6月20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百合干進行檢測,其百合干的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百合干5公斤,抽檢銷售1.046公斤,剩余3.954公斤未銷售。當事人購進時已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留存票據并索取了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等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百合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無庫存,未實際銷售。2022年8月19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免予處罰、沒收3.954公斤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合格的百合干,并進行教育,要求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對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經營者依法予以免罰,既是履行職責守住食品安全底線,也是通過包容審慎監管有效規范市場秩序,提升市場監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四


  丹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榮炳某超市加盟店在銷售自有商品上使用違法廣告案
 
  2022年8月22日,丹徒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某超市加盟店購買的土雞蛋涉嫌使用絕對化用語。經查,2022年8月1日開始,當事人從某百貨貿易有限公司購進200個含“與市場上相比較這蛋獨一無二”字樣的標簽,標簽價格為0.05元每個,標簽共花費了10元,案發時,200袋含有上述字樣標簽的“土雞蛋”全部銷售,銷售單價是13元每袋,共收入2600元。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自有商品上使用含絕對化用語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丹徒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對當事人免予處罰的決定。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要求其加強廣告類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誠實信用、公平競爭意識,規范廣告發布行為。
 
  此案查處體現“過罰相當”原則,保護了疫情沖擊下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力度、溫度兼具的行政執法,在疫情背景下營造更為良善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境。



日期:2023-02-13
 
地區: 江蘇 鎮江市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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