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管局關于特殊食品網絡經營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全區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及各網絡食品經營業戶:
為進一步規范濱州市濱城區特殊食品網絡交易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對我區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及入網食品經營業戶提出以下告誡:
一、明確特殊食品的范圍。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二、應履行的義務:
(一)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三)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三、禁止條款:
入網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二)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四、法律責任: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食品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罰款。
日期:2023-03-07
全區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及各網絡食品經營業戶:
為進一步規范濱州市濱城區特殊食品網絡交易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對我區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及入網食品經營業戶提出以下告誡:
一、明確特殊食品的范圍。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二、應履行的義務:
(一)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三)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三、禁止條款:
入網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二)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四、法律責任: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食品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罰款。
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