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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物內除害劑殘余規例》8月1日生效

   2014-08-01 香港食安中心454
核心提示:《食物內除害劑殘余規例》(第132CM章)(《規例》)于八月一日生效。《規例》旨在加強規管食物內的除害劑殘余, 以保障公眾健

    《食物內除害劑殘余規例》(第132CM章)(《規例》)于八月一日生效。《規例》旨在加強規管食物內的除害劑殘余, 以保障公眾健康。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發言人說:「立法會于二○一二年六月完成審議《規例》,為讓業界有充足時間作好準備而設立的兩年寬限期今日(七月三十一日)結束。」

    《規例》的規管架構以食品法典委員會制定的食物內除害劑殘余的標準為骨干。《規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劑-食物」組合的最高殘余限量/最高再殘余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許的指明除害劑殘余的最高濃度)。在制定《規例》的附表1時,中心主要采納由食品法典委員會于二○一一年厘定的可用標準,并以內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國家當時可用的相關標準作補充,同時亦考慮了公眾諮詢期間從持份者所收集到的意見。根據《規例》,食物含有的除害劑殘余不得超過最高殘余限量/最高再殘余限量。

    《規例》的附表2則訂明獲豁免除害劑名單。獲豁免除害劑都是天然的,而其殘余物是與天然食物成分一樣或兩者難以區別的。制定獲豁免除害劑名單是為方便業界施用天然除害劑。

    《規例》的原則是,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劑殘余但附表1并沒有訂明相關的最高殘余限量/最高再殘余限量,只有在食用有關食物不會危害或損害健康的情況下,才可進口或售賣有關食物。中心會根據風險評估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

    任何人進口、制造或售賣含有不符合《規例》除害劑殘余要求的食物,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中心發言人建議食物商應選擇可靠并可提供書面保證證明食物符合《規例》的供應商,并應保留有關的交易單據以作記錄。

    在寬限期內,中心已為業界和其他相關持份者舉行了一系列簡介會,為《規例》的實施作好準備。中心亦已擬備指引,以協助業界遵守《規例》的規定,有關指引內容涵蓋《規例》中最高殘余限量/最高再殘余限量的釋義,以及使用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類方法等,以協助業界識別適用的除害劑殘余限量。

    中心亦已在其網站(www.cfs.gov.hk)設立香港除害劑最高殘余限量資料庫,供業界和市民檢索相關「除害劑-食物」組合的最高殘余限量/最高再殘余限量。有關《規例》的詳情和相關指引,亦已上載至中心網站。

    完

    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9分




日期:2014-08-01
 
地區: 香港
標簽: 公眾健康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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