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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關于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生鮮燈”的提醒告知書

   2023-11-17 宿州市場監管微信號698
核心提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在《辦法》施行前,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各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在《辦法》施行前,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一、對使用的照明燈具等進行自查,如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對使用“生鮮燈”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對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照明設施,一律停用并更換燈具設施。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統一更換或者督促場內經營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二、《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消費者如在《辦法》施行后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日期:2023-11-17
 
地區: 安徽 宿州市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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