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23年12月1日)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也就是說,農貿市場及商超內等使用的專門用來給生鮮農產品提色增亮的燈具設施(俗稱“生鮮燈”)自今日起,不得使用。
此外,《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原文詳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日期:2023-12-01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也就是說,農貿市場及商超內等使用的專門用來給生鮮農產品提色增亮的燈具設施(俗稱“生鮮燈”)自今日起,不得使用。
此外,《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原文詳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