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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食品安全法136條規定的 “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標準”

   2023-12-07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32755
核心提示:關于咨詢:在食品抽檢中,一家超市經營的某種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該食品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以及該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檢驗報告。經營者認為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要求辦案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136條,對其免予罰款。請問本案的情況,能算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嗎?能對其免予罰款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答復。……(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問:
 
  在食品抽檢中,一家超市經營的某種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該食品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以及該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檢驗報告。經營者認為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要求辦案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136條,對其免予罰款。請問本案的情況,能算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嗎?能對其免予罰款嗎?謝謝
 
  答:
 
  食品每一批次產品由于投料、生產線運轉、生產工人、運輸倉儲等等環節有差別都可能出現不同安全問題。食品的檢驗報告是針對一批次產品的,“不能一張檢驗報告保全部產品”。不同批次的檢驗報告不能算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能免于處罰。



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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