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鐵拳行動”開展以來,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領域,結合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把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為引導食品行業市場主體嚴格自律,促進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營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突出打擊食品、保健食品等違法犯罪行為,集中力量查處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廣泛震懾,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特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果經營部銷售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15日接到某水果經營部的不合格報告: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5月23日對其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23日的“沃柑”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該批次“沃柑”中“苯醚甲環唑”、“氯唑鱗”,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批次“沃柑”是當事人在某經銷部采購的,采購價為6.4元/kg,采購數量為60kg,采購總價為384元。該批“沃柑”被抽樣人員以15元/kg的價格買走了10kg,剩余批次的“沃柑”已銷售完畢。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召回,且積極配合景德鎮市局人員調查取證,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00元;2、罰款30000元。上述罰沒款共計30900元。
典型案例二: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珠山區某餐飲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17日接到有關珠山區某餐飲店的不合格報告,反映其采購的“皮皮蝦”經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檢驗項目“鎘”實測值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批次“皮皮蝦”是當事人在曙光路水產批發市場采購的,當天一共采購了8kg,采購價為65.2元/kg,被采樣購買走了3kg,剩余全部做成椒鹽皮皮蝦銷售,銷售價為58元/份,共計銷售出16份,銷售金額為928元。上述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521.6元,違法所得1123.6元。
當事人在采購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皮皮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并且積極配合景德鎮市局執法人員調查,涉案財物貨值、違法所得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2月6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123.6元;3、罰款5000元。
典型案例三: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素羊排)案
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接到有關某超市的不合格報告,經浙江國正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反映其銷售的素羊排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2712-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店銷售的該批次素羊排是1月20日從景德鎮市珠山區某食品店經銷行購進,違法所得共計400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符合減輕清單中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0元,2、罰款10000元。
典型案例四:景德鎮市珠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獸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珠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4月5日接到有關珠山區某超市的不合格報告,反映其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3年3月5日的“泥鰍”檢驗項目“恩諾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超市經營的該批次泥鰍采購5公斤,入庫金額193.05元,銷售數量4.72公斤,銷售金額186.912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獸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召回,且積極配合景德鎮市局人員調查取證,符合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
典型案例五:景德鎮市昌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昌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30日接到有關昌江區某超市的不合格報告: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對其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3年8月1日的“辣椒”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浙江國正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辣椒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具有初次違法并且積極配合景德鎮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貨值金額較少、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六:景德鎮市昌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蔬果店銷售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昌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13日接到有關昌江區某蔬果店的不合格報告: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5月15日對其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15日的“沃柑”進行了監督抽檢,經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沃柑苯醚甲環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2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七:浮梁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土菜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浮梁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4月18日對某土菜館經營自制的臘肉進行監督抽檢,經江西華中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臘肉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 2730-2015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7日從浮梁縣新昌農貿市場購進新鮮肉35斤后全部腌制曬干制成該批次不合格臘肉。截止2023年5月25日,當事人以該批次不合格臘肉為原料制作成菜品蒸臘肉在土菜館內銷售了8份,每份78元,銷售金額624元,違法所得624元。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
典型案例八:景德鎮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7月26日,景德鎮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某食品有限公司沒有增設擋鼠板,操作間有積水,員工沒有穿衣戴帽,私人物品出現在操作間,環境衛生不整潔,食品原材料沒離墻離地等,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2023年8月30日,景德鎮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再次開展檢查,發現其加工場所仍存在環境不整潔,缺少擋鼠板,食品原材料沒有離墻離地擺放,從業人員沒有穿衣戴帽,更衣室沒有使用,私人物品出現在操作間等問題。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
典型案例九: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昌南新區某百貨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姜)案
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接到某百貨店的不合格報告:對其銷售的生姜進行監督抽檢,經浙江國正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生姜鉛、鎘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店經營的該批次生姜是3月6日從景德鎮市珠山區某干貨店經銷行購進。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符合減輕清單中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
典型案例十: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榨油房無證經營食品案
2023年4月14日,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在昌南新區某榨油房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主要生產經營菜籽油、芝麻油,辦理了營業執照,但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經查,昌南新區該榨油房自2022年10月28日開始經營菜籽油、芝麻油,該行為長達五個多月,期間沒有固定的銷售點,買家皆為店鋪周圍的農名、住戶。當事人構成無證經營菜籽油、芝麻油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后再開展經營活動,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8000元。
日期:2023-12-17
典型案例一: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果經營部銷售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15日接到某水果經營部的不合格報告: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5月23日對其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23日的“沃柑”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該批次“沃柑”中“苯醚甲環唑”、“氯唑鱗”,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批次“沃柑”是當事人在某經銷部采購的,采購價為6.4元/kg,采購數量為60kg,采購總價為384元。該批“沃柑”被抽樣人員以15元/kg的價格買走了10kg,剩余批次的“沃柑”已銷售完畢。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召回,且積極配合景德鎮市局人員調查取證,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00元;2、罰款30000元。上述罰沒款共計30900元。
典型案例二: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珠山區某餐飲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17日接到有關珠山區某餐飲店的不合格報告,反映其采購的“皮皮蝦”經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檢驗項目“鎘”實測值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批次“皮皮蝦”是當事人在曙光路水產批發市場采購的,當天一共采購了8kg,采購價為65.2元/kg,被采樣購買走了3kg,剩余全部做成椒鹽皮皮蝦銷售,銷售價為58元/份,共計銷售出16份,銷售金額為928元。上述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521.6元,違法所得1123.6元。
當事人在采購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皮皮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并且積極配合景德鎮市局執法人員調查,涉案財物貨值、違法所得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2月6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123.6元;3、罰款5000元。
典型案例三: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素羊排)案
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接到有關某超市的不合格報告,經浙江國正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反映其銷售的素羊排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2712-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店銷售的該批次素羊排是1月20日從景德鎮市珠山區某食品店經銷行購進,違法所得共計400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符合減輕清單中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0元,2、罰款10000元。
典型案例四:景德鎮市珠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獸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珠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4月5日接到有關珠山區某超市的不合格報告,反映其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3年3月5日的“泥鰍”檢驗項目“恩諾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超市經營的該批次泥鰍采購5公斤,入庫金額193.05元,銷售數量4.72公斤,銷售金額186.912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獸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召回,且積極配合景德鎮市局人員調查取證,符合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
典型案例五:景德鎮市昌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昌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30日接到有關昌江區某超市的不合格報告: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對其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3年8月1日的“辣椒”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浙江國正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辣椒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具有初次違法并且積極配合景德鎮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貨值金額較少、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六:景德鎮市昌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蔬果店銷售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昌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13日接到有關昌江區某蔬果店的不合格報告: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5月15日對其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15日的“沃柑”進行了監督抽檢,經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沃柑苯醚甲環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2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七:浮梁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土菜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浮梁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4月18日對某土菜館經營自制的臘肉進行監督抽檢,經江西華中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臘肉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 2730-2015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7日從浮梁縣新昌農貿市場購進新鮮肉35斤后全部腌制曬干制成該批次不合格臘肉。截止2023年5月25日,當事人以該批次不合格臘肉為原料制作成菜品蒸臘肉在土菜館內銷售了8份,每份78元,銷售金額624元,違法所得624元。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
典型案例八:景德鎮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7月26日,景德鎮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某食品有限公司沒有增設擋鼠板,操作間有積水,員工沒有穿衣戴帽,私人物品出現在操作間,環境衛生不整潔,食品原材料沒離墻離地等,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2023年8月30日,景德鎮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再次開展檢查,發現其加工場所仍存在環境不整潔,缺少擋鼠板,食品原材料沒有離墻離地擺放,從業人員沒有穿衣戴帽,更衣室沒有使用,私人物品出現在操作間等問題。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
典型案例九: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昌南新區某百貨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姜)案
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接到某百貨店的不合格報告:對其銷售的生姜進行監督抽檢,經浙江國正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該批次生姜鉛、鎘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店經營的該批次生姜是3月6日從景德鎮市珠山區某干貨店經銷行購進。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符合減輕清單中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
典型案例十:景德鎮市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榨油房無證經營食品案
2023年4月14日,昌南新區市場監管局在昌南新區某榨油房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主要生產經營菜籽油、芝麻油,辦理了營業執照,但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經查,昌南新區該榨油房自2022年10月28日開始經營菜籽油、芝麻油,該行為長達五個多月,期間沒有固定的銷售點,買家皆為店鋪周圍的農名、住戶。當事人構成無證經營菜籽油、芝麻油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后再開展經營活動,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8000元。
日期:202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