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有關塑料污染治理規定,一次性不可降解發泡塑料餐具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及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發泡塑料餐具(由泡沫塑料制成)。在近期開展的塑料污染治理專項檢查中,發現有部分銷售企業及餐飲經營單位仍在違規銷售、使用,造成塑料污染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塑料污染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各銷售企業、餐飲經營單位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自覺停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并主動消除有關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二、在自查自糾時間結束后,對仍然違法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企業,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仍然違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發泡塑料餐具的餐飲經營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貿、餐飲行業塑料污染監督管理,發現違反上述禁止行為的,可撥打12345、12315進行舉報。
特此通告。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蚌埠市商務和外事局
2024年1月18日
日期:2024-01-20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各銷售企業、餐飲經營單位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自覺停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并主動消除有關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二、在自查自糾時間結束后,對仍然違法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企業,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仍然違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發泡塑料餐具的餐飲經營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貿、餐飲行業塑料污染監督管理,發現違反上述禁止行為的,可撥打12345、12315進行舉報。
特此通告。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蚌埠市商務和外事局
2024年1月18日
日期:2024-01-20